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作者:合肥市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6-04-14 09:49:00 来源: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合政采[2006] 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质疑事宜,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中心提起质疑,中心受理、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综合信息组为受理和处理质疑的责任部门,中心其它各组及采购项目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四条 中心应在网站(www.hfzfcg.gov.cn)上公告受理质疑的电话、传真等便于供应商质疑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中心处理质疑,应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参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二章 质疑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和中心提出质疑。供应商对中标和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和成交结果公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八条 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书,并按照被质疑采购人、采购中心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被质疑人)数量提供质疑书的副本。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 质疑人的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向中心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相关事项。
第十条 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的内容不涉及采购过程或被质疑人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质疑书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心综合信息组收到质疑书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联系采购项目责任人,让质疑人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以口头答疑的方式消除质疑人由于误解和对采购程序的不了解造成的质疑。对双方沟通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质疑受理前口头沟通答疑记录表》(见附表一)。质疑人应对沟通是否满意进行评价并签字。沟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记录表转交综合信息组保存。
(二)项目负责人与质疑人口头沟通的同时,综合信息组对质疑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质疑受理范围、质疑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日期是否准确等。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质疑必备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质疑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综合信息组应及时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
2、质疑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口头沟通解答仍不能让质疑人满意且经审查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由综合信息组填写《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受理登记表》(见附表二)并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质疑,综合信息组应填写《中心质疑处理审批表》(见附表三)报中心主任审批后,再行处理。
第十三条 综合信息组应在质疑受理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被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疑书副本。
第十四条 被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质疑的处理与答复
第十五条 综合信息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对质疑处理确需组织考察或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的,综合信息组应在质疑答复期满前书面通知质疑人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或对正在履约的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并经证实的,综合信息组应将情况及时报中心领导,同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批示,可暂缓签订采购合同或暂停项目履约。
第十七条 综合信息组受理质疑后应根据中心领导批示,依据质疑的内容及时牵头组织调查,各采购组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一)质疑的内容针对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综合信息组,召集该项目的评审专家、特约监督员,对质疑内容进行复议,复议应形成书面材料,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综合信息组根据复议意见起草答疑函,报中心主任审批后,向质疑人作出答复;
(二)质疑的内容针对评审专家、采购操作程序或项目负责人的,综合信息组应按照中心领导的批示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后,向质疑人作出答复;
(三)在质疑处理期间,采购合同签订必须报中心主任批准;
(四)答疑函的内容不得违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中心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九条 对中心进行调查的质疑事项,质疑人、被质疑人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中心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质疑人拒绝配合中心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可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质疑人确有实质性违反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由该项目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同时视情节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被质疑人给予处罚;
2、项目评审专家或采购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心将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有效质疑涉及中心采购操作程序的,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整改;涉及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按中心《责任追究制度》处理;涉及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按《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中心应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心网站公示其不良行为,建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在本中心1-3年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恶意污陷它人或者有意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心处理质疑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或检测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 中心受理处理质疑事项应建立台帐记录(见附表),处理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应留存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心原《询问、质疑、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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