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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徐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04-14 09:56:00 来源:徐州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市本级的协议供货项目,由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统一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再需要市级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和各区财政局就此类项目和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凡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均应按照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意见;
(二)  确定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三)  审批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四)  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
(五)  处理投诉事宜;
(六)  监督检查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情况;

第四条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协议供货工作。主要包括:
(一)  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二)  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  确定协议中标供应商;
(四)  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五)  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
(六)  收集、统计、分析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七)  负责协议供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市场价格的调研,采购人、供应商二者关系的协调等。

第五条 现阶段暂对以下项目实施协议供货:
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外设,小汽车,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及轮胎更换修补,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出版。

第六条 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
关于协议供货的具体规定及实施程序、协议供货的产品及服务、供货商及价格或折扣率、联系方式、服务承诺等,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徐州政府采购网”(www.ccgp-xuzhou.gov.cn)予以公布,采购人可随时了解查询。

第七条 权益保护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上限,折扣率为最低下限,采购人应在此基础上与协议供货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及服务,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
同时,采购人应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采购人可向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第八条 违约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制度执行过程中,遇有协议供货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如果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提请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处理,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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