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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采购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作者: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04-19 12:36:00 来源:重庆政府采购网

 一、评比内容及分值
 政府采购工作评比内容包含八个方面,总计100分,其中:
    (一)政府采购季报及年报(第一、二、三季度报送季报,第四季度报送年报)20分。每季度5分,其中:报表3分,编报分析2分;

    (二)政府采购月报16分。每月2分(报送季报和年报月份不报送月报),月报格式见《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管理软件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4号);

    (三)政府采购规模增长和采购范围拓展10分。在年报编报分析中反映当年政府采购规模增长以及采购范围拓展情况,如果统计数据中包含纳入统计的采购规模,请予以说明;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16分。其中:政策法规6分,采购信息10分;

    (五)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10分。其中,政府采购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5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软件使用2分(含政府采购管理软件的统计功能),集中采购机构招标和评标信息化程度3分;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及管理10分。指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依托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及管理和应用工作。其中专家库建设情况6分,随机抽取专家情况4分;

    (七)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8分。指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其集中采购机构上一年度工作的考核;

    (八)其他政府采购专项工作10分。指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布置到区县,要求区县完成或提供数据、资料的有关工作。

    二、评分标准
    (一)季报和年报的报送时间延误、数据有误或失实、未按规定的方式报送、未按规定的格式上报或非正式文件报送,每项扣0.5分,未报送0分;编报分析内容充实完整、数据准确可靠、对比分析客观得2分,内容一般1分,无编报分析0分;

    (二)月报报送时间延误、数据有误或失实、未按规定的方式报送和未按规定的格式上报,每项扣0.5分,未报送0分;

    (三)采购规模年增长,10%以上(含10%)5分,增长5-10%(含5%)3分,增长5%以下1分,无增长0分;政府采购范围拓展情况,较好5分,一般1-3分,无0分;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发布信息的数量、质量综合打分。政策法规发布,较好6分,一般1-4分,无0分;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较好8分,一般4-6分,较差1-3分,无0分;

    (五)政府采购管理软件使用,较好5分,一般3分,未使用0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软件使用,较好2分,一般1分,未使用0分;集中采购机构招标和评标信息化程度,较好3分,一般1.5分,未实行信息化管理0分;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根据专家库专家类别、数量等综合评定,较好6分,一般2-4分,未建立专家库0分;评审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80%以上4分,部分采取随机抽取方式1-2分,未实行随机抽取0分;

    (七)按时完成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4分,延误报送根据情况扣2-4分;考核报告客观、详细、内容全面4分,一般2分,未报送考核报告0分;

    (八)根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具体专项工作要求,对专项工作完成时间、完成质量、资料报送时间等综合打分,较好8-10分,一般5-7分,较差0-4分;

    (九)报表、资料的报送时间以市财政局内网电子邮件系统收到电子文档时间为准,报送时间延误累计6次以上(含6次),将被取消评比资格;

    (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按原报送要求进行报送,对于没有要求报送数据或资料的其他考核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应在第二年2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

    三、评比结果
    市财政局将根据以上评分标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每年度政府采购工作进行评比,并按各区县(自治县、市)得分评出前12名,其中: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

    四、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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