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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

作者:南通市政府 发布于:2006-04-29 11:11:00 来源:南通市政府采购网

      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对大宗标准化商品通过公开统一招标定品牌(厂商)、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并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然后通过文件将相关内容告知各采购单位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南通市政府采购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试行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公务用计算机(台式和便携式)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拟将公务用计算机按国产、进口分类,按高、中、低配置分档,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厂商(品牌)、协议供货代理销售商及中标机型(台式机可衍生机型供选择)。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计算机品牌及款型内自主选择采购。
  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品牌和机型,须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
  单次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不适用协议供货采购办法。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

  二、有效期
  计算机协议供货试行每3个月公开招标一次的办法,即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有效期内,中标厂商将按南通市计算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基本由其认定的协议供货代理销售商完成)。每个有效期满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公开招标确定下一个有效期内的协议供货中标厂商(品牌)、机型及有关协议供货代理销售商。

  三、信息发布
  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南通市政府采购网站(网址:www.ntzfcg.gov.cn)等渠道,即时公告每期计算机协议供货的中标厂商(品牌)、中标机型、中标价格、协议文本、协议供货代理销售商以及中标厂商有效期内各项具体承诺。

  四、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以编制和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含追加预算)为基础,按月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按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集中采购计划与相关协议供货代理销售商联系(一般有三家可供选择)。协议供货代理销售商(采购单位认可的)按照采购单位需求,对照协议供货中标公告填写南通市协议供货采购单(式样见文后附件),经采购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最后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

  协议供货方式政府采购流程图:
  采购单位单独填列有关协议供货项目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 ---- 采购单位或其认可的协议供货商填列协议供货采购单 
↓ 
采购方复核采购单并盖章确认需求 ---- 协议供应商复核采购单并               盖章确认其价格 
↓ 
财政业务部门审批采购计划 ---- 政府采购处下达采购中心执行采购计划 
↓ 
采购中心综合部门登记采购计划 
↓ 
采购中心经办人审核协议供货单并盖章确认 
↓  
 通知协议供应商供货  
↓ 
采购方验收签字盖章 ; 财务审核签字盖章 
↓ 
采购方经办人或协议供应商将协议供货采购单送采购中心办理结算 

  五、协议文本(框架协议)
  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公开招标确定计算机协议供货中标厂商、机型后,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协议文本(框架协议)要求与中标厂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协议采购的招标文件、中标厂商的投标文件及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六、协议供货采购单
     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南通市协议供货采购单。拟一单三用。一作为协议供货成交通知书。采购单由采购单位(或其认可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根据网上公示的采购项目的价格填列,经采购中心审核见证后,即有成交通知书功效。二作为协议供货的具体合同。该单上方为采购清单,下方罗列协议文本主要条款。三作为各采购单位采购验收的凭证(加盖公章确认)。协议供货采购单一式4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厂商代理销售商(特殊情况为厂商)、市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部门留存。

     七、付款方式
     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文本规定和协议供货采购单内容及时向中标厂商代理销售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协议供货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计划、协议供货采购单、供货发票、付款通知单向市财政局国库处申请付款;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有资金支付的,仍按照原有付款渠道办理付款手续。

     八、价格调整
     中标厂商必须按照协议供货招标文件等法律文本的约定及时将每次供货价格的调整内容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南通市政府采购网站,及时公告价格调整情况。

     九、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文本和承诺书等约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质量问题时,可及时书面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及采购单位按协议文本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理。采购单位也要保障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厂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各自负责。

     十、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协议供货办法的有关单位,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和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品牌、机型的,将拒绝支付货款。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采购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供货办法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在实际运作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以便逐步改进、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由各采购单位到定点供应商自行购买的小金额项目,涉及到协议供货内容的,按照协议供货办法执行。
部、省属驻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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