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04-29 11:14:00 来源:南通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散采购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因情况特殊经市财政局批准而自行组织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表中。
第五条 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六条 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获财政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明确有关具体委托事宜。
第七条 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类的招标按《招标投标法》组织,并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4]48号《省政府关开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第八条 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者变更原已批准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分散采购的信息应在南通政府采购网或《南通日报》上发布,特殊情况的,应在省级或中央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 分散采购所需的评审专家应按规定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该类评委财政局专家评委库中没有的,应在有关部门或都有关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按随机方式确定评委。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合同按规定实行备案制度。每季度末,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情况统计表由主管部门汇总统计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分散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府局现有的工程资金拨付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级各部门建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小组人员名单请报市财政局备案),负责本系统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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