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驻石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6-05-09 15:03:00 来源:河北省直政府采购网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省 直 驻 石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汽 车 维 修 费 的 管 理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节 减 财 政 开 支。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省 直 驻 石 党 政 机 关 (含 参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的 单 位 〉、 事 业 单 位 (不 含 执 行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 第 三 条 省 财 政 厅 根 据 平 等 竞 争 的 原 则 ,择 优 选 定 定 点 维 修 厂 家。 每 年 对 厂 家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奖 优 汰 劣。 对 定 点 厂 家 的 财 政 监 察 联 络 员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管 理 和 工 作 调 度。 第 四 条 凡 纳 入 定 点 维 修 范 围 的 汽 车 ,省 财 政 厅 发 给 《 优 惠 证 以 在 优 惠 证 未 发 放 前 ,可 暂 用 行 驶 证 代 替 )。 这 些 车 辆 需 要 维 修、 保 养 ,本 单 位 维 护 人 员 不 能 处 理 的 ,均 应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择 优 选 择 定 点 厂 家 进 行 维 修 与 保 养。 各 单 位 的 定 点 维 修 厂 ,可 以 是 一 个 也 可 以 是 几 个 ,提 倡 相 对 固 定。 但 严 禁 擅 自 到 非 定 点 厂 家 维 修、 保 养 (包 括 洗 车、 汽 车 美 容、 内 部 装 修 等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除 外 ),凡 擅 自 到 非 定 点 厂 家 维 修、 保 养 的 ,财 务 部 门 一 律 不 得 报 销 费 用。 否 则 ,一 律 按 违 反 财 政 纪 律 论 处。 确 属 定 点 厂 家 无 法 维 修 的 ,必 须 经 省 财 政 厅 指 定 的 财 政 监 察 联 络 员 鉴 定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方 可 到 其 它 厂 家 维 修。 在 外 地 发 生 故 障 的 车 辆 ,修 理 费 用 在 一 千 元 以 上 的 ,修 理 后 要 经 省 财 政 厅 指 定 的 财 政 监 察 联 络 员 鉴 定 ,核 实 修 理 费 用 后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方 可 审 核 报 销。 第 五 条 定 点 维 修 厂 必 须 做 到 : 一、 热 情 承 接 省 直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汽 车 维 修 任 务 ,认 真 做 到 “四 优 ",即: 时 间 优 先、 质 量 优 良、 服 务 优 秀、 价 格 优 惠。 各 项 收 费 在 国 家 规 定 收 费 标 准 基 础 上 ,凭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 优 惠 证 》 给 予 不 低 于 10%的 优 惠。 二、 严 格 按 国 家 规 定 计 算 工 时、 费 用 ,更 换 的 零 件 严 格 按 国 家 规 定 价 格 供 应 ,绝 不 擅 自 提 价 和 虚 算 工 时。 如 发 现 多 收 费 用 问 题 ,无 条 件 接 受 财 政、 物 价 管 理 部 门 处 罚。 修 车 更 换 下 来 的 旧 件 要 退 还 修 车 单 位 ,并 在 委 托 维 修 单 上 认 真 填 写 车 辆 维 修 的 具 体 部 位 和 消 耗 材 料、 部 件 及 计 价 情 况 ,注 明 优 惠 事 宜 , 以 利 监 督。 三、 严 格 执 行 汽 车 维 修 技 术 控 验 制 度。 车 辆 返 修 率 要 控 制 在 5%以 内。 并 建 立 汽 车 维 修 档 案 ,认 真 记 录 车 辆 维 修 情 况。 四、 设 置 二 至 三 名 财 政 监 察 联 络 员 ,受 财 政 部 门 委 托 对 维 修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负 责 定 期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管 理 和 工 作 调 度。 五、 切 实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深 挖 内 部 潜 力 ,在 保 证 维 修 质 量 的 基 础 上 ,努 力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效 益。 六、 认 真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业 规 范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财 经 纪 律 ,坚 决 杜 绝 送 礼 品、 给 回 扣、 报 销 费 用 等 一 切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第 六 条 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要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精 神 ,切 实 加 强 对 车 辆 的 管 理 和 保 养 ,禁 止 对 普 通 轿 车 进 行 豪 华 装 修 ,严 格 把 好 车 辆 维 修 审 批 关。 凡 需 到 定 点 厂 修 理 的 车 辆 ,由 车 辆 管 理 人 员 签 发 委 托 维 修 单 〈 一 式 三 份 〉 ,注 明 车 辆 故 障、 维 修 部 位 等 情 况, 到 定 点 厂 经 财 政 监 察 联 络 员 审 核 后 方 可 进 行 维 修。 定 点 维 修 厂 维 修 完 毕, 在 委 托 维 修 单 上 写 明 更 换 的 部 件、 消 耗 材 料、 修 理 工 时 及 应 收 费 用, 经 财 政 监 察 联 络 员 审 核 后 方 可 将 其 中 “回 执” 一 联 退 修 理 单 位, 接 车 人 员 要 同 时 索 回 更 换 下 来 的 旧 件, 交 单 位 车 辆 管 理 人 员 备 查。 第 七 条 有 关 单 位 与 定 点 厂 家 要 定 期 结 算 维 修 费 用。 结 算 时 由 财 务 人 员 和 车 辆 管 理 人 员 采 取 双 人 双 岗 结 算 办 法。 厂 家 不 能 直 接 与 司 机 或 非 专 职 人 员 进 行 结 算。 第 八 条 建 立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定 期 对 汽 车 维 修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对 本 办 法 执 行 中 发 生 的 问 题 进 行 监 督 举 报。 举 报 电 话: 7010239; 举 报 通 讯 地 址: 石 家 庄 市 中 华 南 大 街 48号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文 行 处, 邮 编: 050051。 第 九 条 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定 点 厂 家 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扣 减 相 应 经 费、 取 消 定 点 资 格 等 处 罚。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试 行。 原 《 河 北 省 省 直 行 政 机 关 汽 车 定 点 维 修 管 理 》 ( [1996]冀 财 文 字 第 146号 ) 同 时 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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