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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驻石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定点购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6-05-09 15:19:00 来源:河北省直政府采购网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省 直 驻 石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对 机 动 车 燃 油 费 的 管 理 ,节 减 财 政 开 支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省 直 驻 石 党 政 机 关 〈 含 参 照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的 单 位 人 事 业 单 位 〈 不 含 执 行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的 事 业 单 位 〉。

第 三 条 省 财 政 厅 和 有 关 部 门 一 起 根 据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竞 争 的 原 则 ,择 优 选 定 定 点 供 油 单 位。

每 年 对 定 点 供 应 单 位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奖 优 劣 汰 。 对 定 点 供 油 单 位 的 财 政 监 察 联 络 员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管 理 和 工 作 调 度。

第 四 条 凡 纳 入 定 点 购 油 范 围 的 车 辆 ,省 财 政 厅 发 给 《 优 惠 证 》 〈 在 优 惠 证 未 发 放 前 ,可 暂 用 行 驶 证 代 替 〉 ,这 些 车 辆 均 要 到 定 点 供 油 单 位 加 油 ?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单 位 可 择 优 选 点 ,可 以 选 一 个 也 可 以 选 几 个 ,提 倡 相 对 固 定 ? 但 严 禁 到 非 定 点 加 油 站 加 油 ,擅 自 到 非 定 点 加 油 站 加 油 的 ,财 务 部 门 一 律 不 得 报 销 , 否 则 一 律 按 违 反 财 政 纪 律 论 处 ? 因 公 到 外 地 出 差 ,途 中 加 油 费 用 的 报 销 ,按 本 单 位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定 点 供 油 单 位 必 须 做 到 :

一、 油 质 好。 所 经 销 油 品 全 部 从 国 家 正 规 炼 油 厂、 国 营 石 油 公 司 采 购 ,绝 不 能 掺 杂 使 假 ,以 次 充 好。

二、 油 量 足。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加 油 机 加 油 ,绝 不 能 缺 斤 短 两 ,克 扣 用 户。

三、 油 价 低。 在 物 价 部 门 规 定 零 售 价 格 的 基 础 上 ,凭 财 政 部 门 颁 发 的 《 优 惠 证 机 70号 汽 油 优 惠 5%以 上 〈 含 本 数 ,下 同 〉 ,90号 汽 油 优 惠 6%以 上 ,93号 汽 油 优 惠 7%以 上 ,其 它 油 品 优 惠 7%以 上。 要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布 价 格 表 ,并 在 结 算 时 说 明 优 惠 金 额 ,以 利 监 督。

四、 服 务 优。 礼 貌 待 客 ,热 情 服 务 ,车 到 人 到 ,随 来 随 加。

五、 守 纪 律。 认 真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业 规 范 ,严 格 执 行 财 经 纪 律 ,坚 决 杜 绝 送 礼 品、 给 回 扣、 报 销 费 用 等 一 切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六、 设 置 一 至 三 名 财 政 监 察 联 络 员 ,受 财 政 部 门 委 托 对 加 汹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定 期 向 财 政 部 门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的 业 务 指 导、 管 理 和 工 作 调 度。

七、 切 实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深 挖 内 部 潜 力 ,在 单 位 利 润 率 降 低 的 情 况 下 ,努 力 通 过 薄 利 多 销 ,提 高 综 合 经 济 效 益。

八、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如 有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第 六 条 购 油 单 位 要 做 到 :

一、 加 强 对 司 机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的 教 育 ,模 范 执 行 本 办 法 ;强 化 机 动 车 辆 的 日 常 维 修、 养 护 ,确 保 车 况 良 好 ,健 全 出 车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各 项 节 油 措 施。

二、 及 时 与 供 油 单 位 结 算 购 油 费 用 ,结 算 时 应 由 财 务 人 员 用 非 现 金 结 算 方 式 和 车 辆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办 理 ,供 油 单 位 不 得 直 接 与 司 机 或 非 专 职 人 员 进 行 结 算。

三、 属 特 殊 情 况 ,需 在 定 点 单 位 之 外 选 择 供 油 单 位 的 ,应 在 能 较 大 幅 度 节 约 燃 油 费 用 前 提 下 ,向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处 写 出 专 题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第 七 条 建 立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定 期 对 机 动 车 定 点 购 油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对 本 办 法 执 行 中 发 生 的 问 题 进 行 监 督 举 报。 举 报 电 话 z 7010239,举 报 通 信 地 址 ,中 华 南 大 街 48号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处 ,邮 编 2050051。

第 八 条 对 模 范 执 行 本 办 法 的 购 油、 供 油 单 位 将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购 油、 供 油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扣 减 相 应 经 费、 取 消 定 点 资 格 等 处 罚 ? 违 法 犯 罪 ,给 国 家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从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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