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政府采购廉洁准入规定》
作者: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于:2006-05-09 15:24:00 来源:江苏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规范供应商参与全市政府采购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高效、廉洁,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政府采购廉洁准入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洁准入,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审核,能遵守法律法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或非罪行贿行为违法记录的,准于进入本市政府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廉洁准入管理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政府采购行为的公信度和廉洁性。
第六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应当向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廉洁承诺书,明确廉洁准入要求与责任,并接受财政、工商、检察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供应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一)行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对该企业作不良记录一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记录且累计行贿额不足5000元的,半年至一年不得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行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一至二年不得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行贿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检察、监察机关、工商和财政部门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要加强监督。检察机关重点负责对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对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供应商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不廉洁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不廉洁问题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面监管,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信息交流,通过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守信企业保持荣誉,严厉查处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对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廉洁准入资格的审查。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将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相关资料(企业名称、负责人和工商登记的住所等),提供给检察机关查询是否具有行贿犯罪(或非罪行贿行为)记录,检察机关应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政府采购中心。
第九条 检察、监察机关、工商和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廉洁准入工作的管理中,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交流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分析和相互通报政府采购活动的运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供应商,由财政部门作出限制进入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书面通知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并予以公布。政府采购中心对处理决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对有行贿行为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确有悔改或检举立功表现的,经联席会议研究,由财政部门作出警告、诫勉、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对廉洁准入负责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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