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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陇南市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6-05-11 09:18:00 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车辆维修和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会计法》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车辆维修包括整车修理、维护,总成修理、小修专项修理(包括车辆装潢、轮胎更换等项目)和竣工检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都区内市直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管理。公务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类特种车辆。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原则上在市政府采购办指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1、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2、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3、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的原则;
    4、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办具体承办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施工作。负责与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签订《陇南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受理范围内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申请审批,费用审核结算,监督公务用车废旧配件销毁,受理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投诉和违规事件的处理,公布各定点维修单位主要配件和维修工时费价格等信息。

    第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施监督。主要会同市采购办认证确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监督公务用车维修有关规定的落实、受理并查处公务用车维修中的违规违纪案件。

    第七条  市运管局负责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三、定点维修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  凡武都城区内获得汽车专业维修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技术质量优、诚信服务好的维修企业,均可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资质。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办、监察局、运管局等单位联合对申请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审查申报材料,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定点维修企业。

    第十条  对招标确定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在市政府采购办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纳入市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凡纳入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的企业,要与市政府采购办签定《陇南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缴纳2万元的质量维修保证金后,陇南市政府采购办授予《陇南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铜牌,方能开展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期限暂定为1年。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对定点维修企业资质重新进行认定或重新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定点维修企业。

 四、公务车辆的维修程序

    第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保证工作需要。一次性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车辆维修,由单位驾驶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后,送修单位直接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凡一次性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由单位驾驶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后,到市采购办填写《陇南市直公务车辆维修申请表》,送修单位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

    第十五条  维修过程中,如需扩大修理范围,须经单位送修人员和单位领导同意,限额以上的要将增加的维修事项及理由报市政府采购办核准。定点企业未经授权同意,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的,市采购办不予结算增加项目费用。

    第十六条  凡一次性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按照汽车维修行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单一证”制度(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出厂检验单和二级以上维修作业项目出厂合格证),并签定维修合同,填制保修卡。

    第十七条  送修单位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
 
    第十八条  凡未经市采购办核准,到非定点企业发生的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不予报账。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到非定点企业维修。非定点维修企业原则上指武都区外当地定点维修企业、厂家指定维修站(服务站)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事故定点维修企业。
    1、对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维修的车辆,应持定点维修厂出具的证明,提出到非定点厂维修的申请,报市采购办审批后,方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
    2、用车单位要加强车辆的保养和维护,保证车辆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得在外维修车辆,特殊情况确需维修的,需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及时由单位到政府采购办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的,市核算中心将不予支付维修费用。
    3、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

 五、定点维修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定点维修企业要严格执行《定点车辆维修合同》,做到“服务热情、确定故障准确、维修及时、质量优良、价格优惠”,保证公务用车维修质量,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维修使用单位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定点维修企业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引进新设备、新工艺,积极完善维修设施和改进维修工艺;要定期或不定期选派技术人员到外地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降低维修成本。同时要将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情况,以及材料部件的最新价格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定点企业维修工时费按《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优惠5-10%执行;维修材料必须保证提供正厂正品配件,辅助材料和工艺为原厂辅助材料和原厂工艺,均有品牌、规格、型号和产地,材料价格参照维修行业同类品牌、型号、规格和产地,同等质量较低价格执行,但最高加价不得高于厂家15%。废旧配件在市采购办的核实监督下定期销毁。 

    第二十三条  凡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相关人员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车属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由于修理或配件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车辆故障,由单位及时告知维修企业,进行保修或返修。对保修或返修的工时及材料费由维修企业承担,造成损失的,由维修企业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定点维修企业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虚报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政府采购业务要做到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财务收支清楚,成本费用核算准确。对维修车辆“一车一档”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运行记录,维修记录,材料清单,总成修理记录等),专人保管以备查阅。

    第二十六条  送修单位不得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有权拒绝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无偿救援服务。武都区内免费进行紧急救援,急修、抢修不另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要对送修单位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

    第二十九条  维修车辆不发生材料费时,免费调试检查,大修车辆免费做四轮定位;根据送修单位需要免费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动力性能检测;定期到送修单位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和高效、方便、全面的服务满足用户需要。

  六、送修单位职责

  第三十条  送修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修,禁止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切实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要严格执行车辆燃修经费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保证本单位车辆维修支出需要。

     第三十一条  单位驾驶人员要从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出发,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按规定里程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保证车况良好,做到随时出车,尽可能减少在区外维修车辆的行为发生。在车辆维修中,不得违反财务管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送修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所有机动车辆的基本情况填制表格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送修单位车辆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项目与费用由送修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核定,经送修单位领导签字,限额以上的报市政府采购办核准。

  第三十四条  送修单位所属公务机动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维护。

  第三十五条  送修单位派员对送修车辆实行现场监督,负责车辆维修之后的质量验收。
 
  第三十六条  车辆修理完毕后由送修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第三十七条  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以及对维修厂家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送修单位有权向市政府采购办投诉。

  第三十八条  送修单位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票据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费用结算

    第三十九条  定点车辆维修费用由定点维修企业每季度末出具分单位维修费用清单(维修工时、材料结算凭证、竣工出厂合格证、法人签字后的发票复印件等)一式四份,经单位审核确认后,到市政府采购办审核维修经费。
    非定点维修的车辆,出具定点维修企业无法维修的证明(包括市采购办的审批意见)或提供在武都区外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费用清单。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但定损不全而属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出具有关资料。

    第四十 条  凡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维修费用,由市采购办加注意见后,定点维修企业到市核算中心拨付维修费用。

 八、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规定的送修单位,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执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规定或在公务车辆维修中有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定点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核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的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被有效投诉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申请。 
   (一)未按合同签定的服务承诺要求为维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 
   (三)为维修单位开据虚假发票; 
  (四)未按规定进行优惠,擅自提高公务车辆维修的价格; 
   (五)拒绝接受采购办的监督检查;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举报。
    市政府采购办:8235552
    市 监 察 局 :8213437   8232144

 九、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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