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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办法

作者:大同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于:2006-05-11 14:00:00 来源:大同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市直单位),办理公务车辆保险适用此办法。
 
第二条  此办法出台前,未参加统一保险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实行统一保险。
 
第三条  根据《大同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选择保险公司承保,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邀请市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谈判小组首先听取报名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负责同志的介绍,在此基础上,对其资格、业绩、优惠条件、服务承诺进行比较,根据与会人员的评议结果,确定几家保险公司作为市直单位车辆保险的定点单位,以后每半年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确定其继续承保的资格。
 
第四条  市直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合同由政府采购中心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
 
第五条  市直单位进行车辆保险时,填报“市直单位车辆保险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送主管部门,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加注意见,申请单位凭批准的“市直单位车辆保险申请表”到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此表一式五联:申请单位、承保单位、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政府结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一联。
 
第六条  市直单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保费自行办理保险业务的有关手续,“机动车辆保险单”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由投保单位自行保管。政府采购中心为了便于掌握市直单位车辆保险的全面情况,承保单位将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送交政府采购中心留存。鉴于定点保险的特殊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购中心以监督者的身份对定点保险公司的承诺和各种服务实施监督,发现问题保险公司应及时纠正,如定点保险公司不能履行承诺,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取消其统一承保的资格。
 
第七条  “险种”的选择,政府采购中心对市直单位车辆保险统一采购后,投保险种和保险限额由各市直单位自行选择。
 
第八条  市直单位的车辆保险费由各单位自筹解决,自行结算。
 
第九条  市直单位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合同以外的要求。
 
第十条  在保期内发生的投保险种范围的一切索赔事宜,由投保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一条  驻大同市以外的市直单位的车辆保险,不实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投保的,按《大同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财政部门核减其单位的经费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五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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