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办法
作者:忻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05-11 14:14:00 来源:忻州政府采购网
市直各委、局、办、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预算管理,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堵塞支出漏洞,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维修行为,普遍提升车辆维修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忻州市区的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为编制内各种公务用车进行的大中小维修,全部到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市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编制外的车辆、使用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或市财政局规定的其它资金进行大中小维修,也应到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但下列情况除外:⑴摩托车修理业务;⑵忻州市区以外发生故障,须在异地维修的车辆;(3)涉及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车辆;(4)新购置的在保修期内须由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护保养的车辆;(5)定点企业因设备、技术力量之限不能维修的车辆。
在忻州市区以外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维修,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属地政府公务用车维修办法。
二、定点维修企业的确定 忻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3个定点维修企业,一年一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维修企业。
三、车辆维修办法及程序
1、申报和审核
市直编制内公务用车小型修理费用实行预算包干,由单位在预算额度内自行掌握,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编制内公务用车大中型维修项目,先由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安排忻州市市直公务用车维修鉴定小组(以下简称鉴定小组)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小组的职责一是接受单位申请,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报修车辆,出具鉴定结论;二是审查批准在外地发生故障需及时修理的编制内车辆的维修事宜;三是协助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修档案。
鉴定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车队各一名懂技术的同志参加。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派1名同志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管理。鉴定小组对定点维修企业派2到3名监察员,其职责一是安排具体维修车辆事宜;二是负责监督《维修项目所需配件的工时清单》中所列维修项目是否已经落实到位;三是负责维修费用的初审上报工作;四是督促定点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合同。
定点维修企业因设备技术之限不能进行维修,须到非定点企业维修的车辆,必须凭所有定点维修企业出具的证明,由单位提出申请,按公务用车大中型维修项目程序报批后进行。
在忻州市区以外发生故障的编制内车辆,需在外地维修的须先向车辆维修鉴定小组报告,经同意后,在故障发生地维修,后补办手续。
2、维修
定点维修企业凭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出具维修用零配件、消耗材料、修理工时、修理费用(不能超过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明细表,由修车单位承办人和监察员签字确认,以备结算。同时退还更换下来的旧件,交修车单位车管人员核查。
对定点维修企业的要求:
(1)热情承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任务,切实做到“四优”: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2)严格履行《忻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的规定,制定出本维修企业维修项目价格表,除报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后,还应分送在维修企业维修车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将维修项目价格表悬挂在单位的醒目位置公示,以备监督;(3)维修车辆更换下来的旧件要退还送修单位。严格车辆维修技术检验制度,车辆当年返修率须控制在5%以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动机总成、前后桥总成、变速箱总成、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在一年内或2万公里以内实行包修、包换,零部件更换后按规定实行三包;(4)计收费用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执行中标履约期内的优惠价格;(5)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6)每季度向鉴定小组报告车辆送修情况;(7)加强内部管理,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基础上,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8)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决杜绝滥发宣传品、赠送礼品、给回扣,销售与修理公务用车无关的物品,为送修人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得以修车为名套取现金;(9)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鉴定小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实行的监督检查。
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要求:
(1)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保养,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2)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维修程序,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车辆;(3)发生事故的车辆,涉及保险公司赔款的,可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企业修理;(4)及时反馈本单位以及定点维修企业的有关情况。
市级政府采购中心要跟踪车辆维修的全过程,确保已列入维修清单中的项目落实到位。
3、结账
编制内公务用车维修结束后,市财政局凭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维修企业出具的明细表、发票,在规定时间内与定点维修企业办理结算手续,由国库直接支付。编制外车辆维修,使用预算外专户存款的,凭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从单位专户存款中拨付;使用其它自筹资金的,维修后须将修理费用划拔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市直政府采购中心定期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
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定点维修企业的车辆维修费。
维修费用的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4、公示
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汽车鉴定小组要建立健全市直公务用车维修档案,一车一档,如实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逐步实施微机管理,定期分析车辆的维修费用,搞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公示制度,每个季度将公务用车维修的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建立说明制度,对同类车型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要求车辆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维修费用偏高的原因。
四、监督检查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成立由财政、监察、汽车鉴定小组、政府采购中心参加的汽车维修监督组,对定点维修企业及公务用车单位维修车辆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无论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定点维修企业都有权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一切违规行为。市监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处理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保养(包括汽车美容、内部装修、购买起点以上零配件)的,核算中心不予报账,市财政扣拨相应经费,同时按有规定进行处理。
2、定点维修企业违反财经纪律、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3、用户投诉,定点维修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或其他违规行为经检验证实或查证属实的,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解除合同,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公务用车维修定点的投标活动。
4、定点维修企业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司机或车辆管理人员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销售与维修公务用车无关的物品的,一经查出,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级公务用车维修定点的投标活动。
5、触犯法律,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市直企业及中央、省驻忻单位可参照执行。
七、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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