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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晋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05-11 15:34:00 来源:晋中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晋中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定点采购项目。
  
  第三条 
  财政部门将确定需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定点企业。并由政府采购中心代采购人与定点企业签订协议。
  
  第四条  财政部门将定点采购项目、定点企业名称和相关内容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给市直各单位执行。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定点项目时,持财政部出具的手续到定点企业采购。采购人有特殊情况需在定点企业范围外采购的,须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  采购人根据需求可在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一家或多家实施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若采购批量较大,可在中标优惠率(价)的基础上与定点企业进行谈判,协商提高优惠率(价)。
  
  第八条  采购人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定点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定点企业应当认真履行采购协议的规定,严格按照中标时确定的优惠率(价)及时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定点招标过程中没有明确报价的品目,可比照同类品目优惠率执行。定点企业不得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条 
  定点企业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并享有向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采购人擅自到定点企业以外采购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规的定点企业,按协议规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媒体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开展采购活动,在实际运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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