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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操作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开县政府 发布于:2006-05-16 13:51:00 来源:重庆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我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和《开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开县府办发〔2005〕20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业务是指政府采购中心依法接受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或采购人的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特定的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范围以县财政局每年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第三条 开县政府采购中心内部业务操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廉洁、诚信的原则,坚持“三同三比”,即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质同价比服务,实现以质为本、廉洁高效。政府采购中心业务上接受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的管理和指导, 接受县监察、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准备采购、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个环节都应按本规程办理。

第二章  准备采购

第五条 接受任务。根据县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或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任务,并确定该项目负责人。对情况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县采购中心实施有困难的,县采购办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社会中介机构与采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场调查。购买单位应如实详细提供所购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或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根据所接受采购项目进行市场初步调查,如测算出实际采购金额超出预算金额,应及时与县采购办及采购人联系,以便适时调整采购方案。

第七条 采购方式由县采购办下达采购计划时确定,未经县采购办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确认采购资金。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采购任务前,要确认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是否按开县财政局开财预[2005]26号“关于印发《开县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落实。采购资金落实后,执行采购。

第三章  执行采购

第九条 接受监督。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执行采购任务,采购中心在举行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通知监察、财政、采购办等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在采购文件正式发售前,要征求采购单位意见,并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预算在三十万以上或重点项目其相关采购文件采购中心在正式发售前应报县采购办审核同意。

第十条 保密责任。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执行采购任务,凡是可能够影响到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竞争的有关情况,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包括设有标底的和已获取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

第十一条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成立三至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谈判、询价或采购小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若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县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二条 我县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是“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重庆商报”、“开县公众信息网”、“开县电视台”或“开州”报。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招标文件并征求采购人意见。
(2)征求意见后的招标文件和拟发招标公告报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3)审定后的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售前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金额在三十万以上的或重点项目须经采购办审核。 (4)审定后的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发布。
(5)发售招标文件并登记购买供应商名单。
(6)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负责拟定开标程序、评标办法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并注意严格保密。
(7)开标前由采购中心派员在采购办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专家相关资料。
(8)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9)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0)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参加,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开标。
(11)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定标由评标小组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或由评标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办法及结果。
(12)定标结果公示七天。
(13)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签后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提供给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14)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一般按不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15)项目负责人将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
(2)征求意见后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3)审定后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售前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金额在三十万以上的或重点项目须经采购办审核。
(4)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信息。
(5)采购中心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6)发售标书并登记供应商名单。
(7)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负责拟定开标仪式、评标办法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并注意严格保密。
(8)开标前采购中心派员在县采购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专家相关资料。 (9)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10)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1)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参加,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开标。
(12)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由评标小组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或由评标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办法及结果。
(13)定标结果公示七天。
(14)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签后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提供给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15)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一般按不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16)项目负责人将招标有关文件、资料报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谈判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后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2)采购中心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谈判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或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信息经供应商报名后,向其发售谈判文件。
(4)组织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及程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并记录过程和存档。
(5)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6)组织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7)谈判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向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8)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六条  询价采购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拟订询价文件,在征求采购人意见后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2)采购中心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询价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也可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信息,供应商报名响应后,向其发出询价函。
(4)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其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6)询价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向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7)询价采购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项目负责人编制采购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后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2)采购中心组建采购小组;
(3)组织采购小组审核供应商资质、与供应商谈判,同时作好记录和存档;
(4)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谈判结果;
(5)根据审定的谈判结果向单一来源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四章  签定和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甲方)和中标人(乙方)签订,一式四份(甲、乙方,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采购中心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鉴证,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商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条款:(1) 签订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2) 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帐号;(3) 标的;(4) 价款或报酬;(5) 付款条件;(6) 质量标准;(7) 验收标准、方法、费用;(8) 履约期限、地点、方式;(9) 违约责任;(10) 解决争议的方法;(11) 本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号及方式;(12)招标文件、谈判文件、采购文件、询价文件等政府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或终止的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中心转报县采购办审批后,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由开县财政局按开财预[2005]26号“关于印发《开县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需要付款时,应提供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购销合同、政府采购货物验收报告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及采购办要求的其他资料等一式两份主送采购办,抄送采购中心。 

第六章  归集资料

第二十四条 归集政府采购资料。每一采购项目完成以后,采购中心应及时将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中心应保存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备查,没有原件的可以保存复印件,采购中心应根据监督部门或采购单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20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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