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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6-05-16 15: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切实抓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6〕28号)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问题,是影响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促进政府采购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是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树立我省政府采购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又是推进政府采购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系统和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扎实有效地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治理目标重在整改提高、保护干部。通过专项治理,使政府采购系统和采购单位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基本得到纠正,采购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从而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和及时预防纠错的工作机制,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新局面。

(二)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运用教育、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关键是建章立制,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引导供应商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重点对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特别是限制竞争、违法采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为干预政府采购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或供应商反映较大的政府采购活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工作。
 
  三、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治理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治理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涉及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案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这一范围,积极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组织形式
专项治理工作以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组织重点检查为辅。省财政厅直接组织省级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下同)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并结合政府采购执法检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到市、县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步骤

  按照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3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查处整改、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中旬-5月中旬)
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落实任务和责任。重点是开展调研摸底,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和状况,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治理意见,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8月上旬)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规定,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要查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以及广大群众和供应商反映较大的问题。着重从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纠。各级财政部门也要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查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予以纠正、完善。

(三)查处整改阶段(8月中旬-9月下旬)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群众举报、投诉,全面排查、梳理案件线索,加大监督查处力度,把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进一步提高采购机构、采购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自觉规范采购行为,坚决遏止商业贿赂的蔓延。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凡是能够立即改正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同时,要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建立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上旬-12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对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进行总结。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监督部门组成若干联合工作组,到部分市、县和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各市、县和各部门也要相应地开展检查验收,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五、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本地区、本单位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集中采购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确保该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做到三个结合
把治理商业贿赂与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检查结合起来,通过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发现监管的薄弱环节和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通过治理商业贿赂,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把治理商业贿赂与建立政府采购监管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建立全省共享的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健全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采购方式和特殊事项审批工作规程;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体制,健全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重点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竞争性,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和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不仅涉及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涉及到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好这项工作,财政、监察和审计等有关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的形式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齐抓共管,形成政府采购监管合力,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做好举报投诉,坚持宽严相济
各级财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鼓励人民群众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排查。经调查属实的商业贿赂问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治贿办)举报电话:0571-87055741、87056560,举报电子信箱:SYHL@czt.zj.cn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政策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要求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并加强上下工作联系,及时汇报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阶段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各市财政局应当将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治贿办,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重要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省财政厅治贿办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并加强对各市、县的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交流,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各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联系方式和实施方案应于5月12日前报省财政厅治贿办。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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