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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庆阳市政府 发布于:2006-05-19 14:50:00 来源:中国庆阳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庆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供给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单位推荐、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确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每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一次。

  第四条 凡纳入定点管理范围的单位车辆均应在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五条  定点维修厂家维修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维修合同期满后,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根据履约情况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七条    维修程序

  一、本地维修程序
  1、单次维修项目在3000元以下的维修车辆,由送修单位填写《庆阳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护申请表》(附件一),经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自主选择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2、单次维修预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含大修)的车辆,在维修前必须先进行入厂检验。入厂检验由车属单位、维修厂家、采购中心三方共同参与,分析判断故障原因,确定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预算金额。并由送修单位填写《庆阳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护申请表》,经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政府采购中心认可后,方可进行维修。

  二、非定点及异地维修程序
  1、定点维修厂家无法维修的车辆,由车属单位填写《庆阳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非定点维护申请表》(附件二)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确认定点维修厂无法修理后,可批准到非定点厂家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单位分管领导在维修清单及发票签字,报市采购中心备案,加盖“庆阳市异地维修加油登记专用章”后,方可到市会计核算中心列报支出。
  2、车辆需异地维修或出差外地因故障需维修的,必须在当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无特约维修站的应尽量在当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维修结束后,报账时须持维修企业的维修清单及发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经市采购中心审核加盖“庆阳市公务用车异地维修加油登记专用章”后,方可到市会计核算中心列报支出。
  严禁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保养(包括车身清洁维护、内饰修理等)车辆。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市采购中心将不予审核,市会计核算中心将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拒付。

  第八条    资金结算
  一、送修单位在年初预算安排确定后,需及时将车辆燃修费转入市采购中心在市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送修单位燃修费超支,送修单位需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车辆维修费用。

  二、定点维修的费用实行集中申报,统一结算,月结月清。每月1日至5日由定点维修企业将上月维修费用清单(提供维护申请表、维修结算价格清单[统一格式]、维修结算汇总表[统一格式、一式两份]、维修合同、保修卡等复印件)分单位、分车号整理清楚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由市采购中心经办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价格,中心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交采购办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监证,并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到市会计核算中心支付资金。同时,由采购中心将核定后的价格汇总表退送修单位一份,并按维修厂家每月将各自的维修清单和维修汇总表在庆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ansu.gov.cn/qingyang)上公布供车属单位备查。

  三、当次月维修车辆中有和上月相同车型、相同型号、相同产地的配件材料时,各定点维修厂家必须严格按前次采购中心及采购办核减后的配件材料价格填报。如维修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各定点厂在申报时说明涨幅情况并提供依据,采购中心根据市场情况予以核增或核减。严禁各维修厂无故高报材料价及工时费,发现1-2次者,将按当次结算修理费用的10%- 20%处罚,3次以上者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在有关媒体曝光。

  四、车辆维修结束出厂时,定点维修厂家应当要求车属单位司机或分管车辆领导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并就维修价格进行初步认定。

  五、定点维修厂家要严格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的维修票据。结算费用时,必须按照统一格式,使用电脑打印的结算清单,以便监督与费用结算。

  第九条 送修单位职责:
  一、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加强车辆维护,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

  二、车辆送修时,超过规定维修限额的(单次维修费3000元以上),单位需持维修申请表到市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三、车辆修竣后,驾驶员或单位主管领导要在维修厂家开具提供的维修清单上签字,进行初步的维修价格认定,并负责回收更换的旧件,每半年集中交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如实填报维修项目,不得假报、虚报、冒报以免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五、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并建立车辆维修内部审核制度。将维护申请表、结算单及旧件等完整保存备查。

  第十条 定点维修厂职责:
  一、热情承接行政事业单位汽车定点维修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二、凭送修单位填写并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维修申请表承接维修工作。如承修车辆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必须按照《合同法》和汽车维修行业有关规定,与送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并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

  三、凭《申请表》维修,维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经采购中心审批,否则一律不予承接。

  四、严禁各定点维修厂家将3000元以上维修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多次修理,违规者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五、严格把关,厉行节约,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车属单位利益。
  
  七、定点维修单位财务部门须对政府采购业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准确反映维修费用;对维修车辆建立定点维修保养档案,专人保管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定点维修厂家服务承诺:
  一、保证修理质量。对承修的项目、更换的部件必须保证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对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更换的部件免费维修和更换,实行“三保”,具体标准依定点维修协议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出厂时向车属单位填写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注明出厂时间、行驶里程、注意事项。维修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二、保证修理速度。对送修单位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送修单位及时用车。

  三、开辟“定点维修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承担故障车辆外出急救任务。

  四、为送修单位提供提醒服务,包括车辆年审、保险到期、驾驶证年审等;维修的车辆不发生材料费时,免费调试检查,大修车辆免费做四轮定位;根据送修单位需要免费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动力性能检测;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及车辆维护、保养、安全学习资料,定期到送修单位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服务满足用户需要。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到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市政府采购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定点维修厂家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除按《政府采购法》及汽车定点维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的法规予以查处。

  三、送修单位发现定点维修单位违反服务承诺、违反本管理办法,可直接向市政府采购办或采购中心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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