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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庆阳市政府 发布于:2006-05-19 14:54:00 来源:中国庆阳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车辆加油程序,节约财政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在使用的且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加油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 坚持统一加油的原则,由庆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一管理、集中支付油费。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确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公司。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公司定点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履约情况委托采购中心续标或另行组织谈判。

  第六条 加油程序
  1、市直单位凭资金汇集单,到采购中心领取《庆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专用燃油油票》(以下简称《加油证》),并在《加油证》第二联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无效,加油站不得加油。
  2、市直单位车辆加油时,出示《加油证》给定点加油站,由定点加油站登记加油的品种、数量、单价、总金额并核对填写车号,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加油证》登记满后或用完限量,应及时交回采购中心核销,不及时交回旧证的单位和车辆不予领取新证。

  第七条  车辆燃油实行计划管理。对采购单位实行年度分季度编报燃油采购计划。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不同单位性质和车辆状况确定燃油定额,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10日向采购中心报送燃油计划,并预缴采购资金。资金直接转入采购中心在市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燃油费”项下。

  第八条  采购中心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计划,统一向定点加油企业购买《加油证》,并加盖“庆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公章”,于每月11日至20日按燃油采购计划统一向采购单位发放《加油证》。各单位领取《加油证》时,需持预缴资金进帐或转帐通知单,否则,不予领取。

  第九条  资金结算:定点加油的费用由采购中心负责统一结算。每月25至30日由定点加油企业分单位整理好加油记录,到采购中心由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内容逐一进行审核,并分单位、分车号将其燃油数量、金额载入档案。审核无误后,交中心主任在1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由采购办监证,局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市会计核算中心支付资金。

   第十条   在西峰城区外发生的加油费用,由车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加盖“庆阳市公务用车异地维修加油登记专用章”后,方可到市会计核算中心列报支出。否则,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

  第十一条  市直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定点加油单位的安全消防制度和加油运作程序,要加强对驾驶人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模范执行本办法,要定期分析、检查、考核本单位燃油费的使用情况,分析、检查燃油费支出是否与本单位工作业务量相适应,单车耗油量是否与其行驶里程相匹配,并通过强化机动车辆的日常维修养护、确保车况良好,健全出车登记管理、考核、奖惩制度等,落实各项节油措施。

  第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完善管理。每年年初,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所有车辆的里程表底数填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表样见。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要将上季度本单位单车行使里程和加油数量报政府采购中心,并由政府采购中心按单位在庆阳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及时公布(http://www.ccgp-gansu.gov.cn/qingyang)供车属单位备查。对不按时上报的单位,采购中心不予领取《加油证》。

  第十三条  各定点加油站必须保证所经销的油品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所供油品不得掺假,以次充好;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具备技术监督部门核准颁发的具备计量合格证的加油机,不得短斤少量,克扣用户;必须按合同所承诺的服务及优惠条件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定点加油站要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管理,帮助单位把好用油关,督促单位驾驶员持证加油。严禁借用加油证、带桶加油、少加油多下油、先借油后下帐的行为。发现此类问题将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要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采购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定点加油站所经销油品的质量、计量、价格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发现问题的,按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处罚;本办法及合同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并予以通告。

  第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扣减相应经费。违法犯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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