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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庆阳市政府 发布于:2006-05-19 14:56:00 来源:中国庆阳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完善保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措施,减少国有资产意外风险的损失,规范车辆保险行为,节约财政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正在使用的且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参加保险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
  按照统一保险的原则,由庆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一核定保额、投保险种、集中支付保费。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确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详见附件)。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定点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庆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履约情况委托采购中心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六条
  投保险种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附加险分为无过失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其它险种由车属单位申请,采购中心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审核确定是否投保。

  第七条 保额标准:
  1、车辆损失险投保价值按车辆现行政府采购价格(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新旧程度计算。
  2、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20万元。
  3、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根据车辆坐位数核定,最高限额2万元/座。
  4、无过失责任险最高限额5万元。
  5、不计免赔率险按照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状况规定百分率计算。

  第八条
  保险程序:到期的保险车辆由车属单位填写《庆阳市(级)公务用车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采购中心审核,然后由保险单位自主选择定点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保险费用结算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投保单位,在年初预算安排确定后,需及时将车辆保险费转入采购中心在市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使用自筹资金的,单位在办理保险前3天,将资金划入采购资金专户,对不按时缴纳的,将从其预算内、外资金中扣除。
  二、定点保险费用统一结算,一月一结。每月25日至30日由定点保险企业分单位按单车整理好费用清单(提供保险申请表、保费清单、结算汇总表),由采购中心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中心主任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交采购办在1个工作日内复核监证,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到市会计核算中心支付资金。
  三、承保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的保险票据。结算费用时,必须按照统一格式,使用电脑打印的结算清单,以利监督与费用结算。

   第十条 承保保险公司服务承诺
  1、承保公司根据采购中心提交的车辆情况或投保单位的通知,主动上门及时为投保单位签订车辆保险单、上门送保单、上门送赔款。
  2、承保公司应对投保单位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征求投保单位意见,及时改进服务。
  3、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4、承保公司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派专人受理索赔报案。
  5、投保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承办公司赔案时效为10个工作日。
  6、承保公司在接到投保单位的出险报案后,市内应于1小时内赶到现场;省内其他县区通过其分支机构2小时内赶到现场,承保公司派人12小时内赶到现场。外省应及时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投保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
  7、保险车辆受损失后,承保公司应在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8、施救服务。被保险单位车辆在省内出险后,承保公司或承保公司当地分支机构应协助投保单位做好受损车辆的施救工作,在庆阳市(含八县区)为事故车辆免费提供施救服务。
  9、保险车辆出险后,投保单位短期内不能提供齐全的索赔单证,在事故责任及损失确定的情况下,可由投保单位提出申请,承办公司须按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
  10、车辆保险金额以采购中心提供的投保价值为准,发生损失时,按实际修理及必要的施救费用计算赔款额,并按比例赔款。
  11、理赔过程中如遇其他特殊情况,承保公司与被投保单位可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充分维护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
  12、投保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投保单位无责任的情况下,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承办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投保单位授权承保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13、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需要承保公司提供交通事故法律援助服务,承保公司应迅速派人赶到肇事现场,协助投保人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法规援助。

  第十一条理赔服务:车辆出险后,由出险单位直接向投保公司办理,保险公司将理赔情况报采购中心备案,政府采购办负责监督。理赔车价应以现行政府采购价格为准(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承保公司、投保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采购中心将不定期地检查车辆投保方面的有关情况。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财政部门和采购中心反映并由财政部门协调、仲裁和解决。

  第十三条违约处理: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投保单位和承保公司办理和处理理赔业务;投保单位如不按本办法执行,承保公司不得予以办理保险业务,财政部门不予结算。违反规定,对不应参加统一保险而不投保的,出险后费用自理,财政部门不予负担;承保保险公司违规,投保单位投诉经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实后将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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