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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管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丽江市政府 发布于:2006-05-25 15:55:00 来源:丽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运行,节约开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丽江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市政府对外办事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车辆全部实行统一保险。主要是定编车辆、非定编车辆以及新增车辆。

  第三条 车辆保险的种类,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它附加险种可由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第四条 车辆保险金额及保费费率。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保监会标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执行,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 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 人限额万元。保险费率及有关车辆安全奖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定点服务的保险公司中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保险公司定点保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期完善服务质量。

  第六条 资金的划拨和结算方式。各投保单位资金往来与结算根据采购管理机构《采购资金拨付通知单》存入采购中心设立的采购资金专户,由采购中心统一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待全面实行国库管理制度后,采购资金根据采购管理机构《采购资金拨付通知单》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

  第七条 为体现快捷、高效、有序、节约的服务宗旨,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质量和服务水平,统一保费,规范管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标形式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公司。定点的保险公司须在丽江市区选择其所属的数个分支机构作为车辆保险定点服务的网点、站,以体现就近就地提供服务的原则。

  第八条 车辆保险的具体办法。各投保单位须填写《丽江市市级公务用车投保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二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后留存,第四联由投保单位自存。保费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投保标准支付。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确定的定点保险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保险公司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不履行合同的行政单位及不实行定点保险的车辆,财政将不安排车辆专项经费;对不履行合同的定点保险服务商将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保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地址:丽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电话:(0888)5161378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丽江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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