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维修的管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丽江市政府 发布于:2006-05-25 16:12:00 来源:丽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管理,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汽车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丽江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各种车辆均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确定的修理厂家维修。
第三条 丽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将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委员会对里丽江市城区内的汽车修理厂的技术力量、设备条件、服务质量、价格水平、财务状况等综合指标进行比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益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修理厂家。
第四条 招标确定的维修厂家(公司),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中标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可参加新一轮的投标;采购中心将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维修厂家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 属于定点维修范围的车辆,无论是正常维修或肇事修理,须到定点厂家维修;凡擅自到非定点厂家维修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工作需要执行出差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可在当地进行维修。
第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在政府采购资金尚未统一支付之前,暂由用车单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以转帐方式直接支付给服务商,不允许现金交易。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车辆的管理和维护,车辆送修时车管部门须认真填写《丽江市市级公务用车维修通知书》 (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第二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维修厂家办理维修手续留存,第四联由用车单位自存。用车单位有权拒付定点维修服务商超过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收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中标确定的定点服务商签定服务合同;对不履行合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不参加定点维修的车辆,财政不安排维修费;对不履行合同的服务商将给予取消定点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招标车辆维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举报。举报通信地址:丽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电话:(0888)5161378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丽江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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