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云南省政府 发布于:2006-05-26 14:47:0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人的管理,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高效、安全及合同履行,依据《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云政办发[1999]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是指经省级政府采购机构认定,具备向省级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的资格预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没有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供应人或未通过省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预审的供应人,不得参加省级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申请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人,可以向省级政府采购机构申请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申请资格前未发现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对政府采购项目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
(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合同履行信誉;
(五)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第三章 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凡需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应当向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认定的代码证书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银行信用证明;
(二)特许经营许可证书、行业资质、授权代理证书等;
(三)公司经营的详细产品目录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介绍;
(四)公司简况(包含机构设置,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经济、售后服务人员名单和资历等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对申请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进行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颁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章 政府采购供应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省级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投标活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供应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采购人、需求人、中标人及其他供应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承担在招标过程中有关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每年均要对供应人资格进行一次检审。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
第十一条 供应人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供应人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参加政府采购的,应书面报告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并交回《资格证书》。
对于上述情况供应人不报告的,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将取消其供应人资格,其供应人《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第六章 供应人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供应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省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取消政府采购资格的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人资格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将所中标的项目转包至其它供应人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
(四)经查实,所交付需求人的产品不符合其正常质量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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