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6-05-26 14:56:0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30日之内均应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机关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 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机关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关提供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分包合同。
第五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采购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 验收人员应由采购机关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但采购金额较小的除外。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
第八条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谁采购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集中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作价接受。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验收意见,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验收书是财政部门支付价款的必要文件。
第十三条 在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按《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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