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6-05-26 15:08:0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网
为了建立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竞争的良好秩序,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为,根据《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要求
凡欲取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必须具有经陕西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取得认定的资格。否则,不得进入陕西省政府采购市场。
二、申报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代理资格证书并从事代理业务的各种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均有资格申请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
三、取得我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5、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认定的程序
1、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必须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领取并填写《陕西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申请表》,同时附本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资信证明等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机关盖章)和经营情况说明书,一并送交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依据第三条之规定,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察,合理认定。并对认定的单位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管理与要求
1、凡取得陕西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参与竞争,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规范其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竞争。
3、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不断规范操作规程,圆满完成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六、罚则
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2、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拒绝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5、其它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
七、监督
代理机构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向省财政厅或省监察厅投诉。
八、年检
省财政厅对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代理资格实行年检制度,每年一季度为上年审检期,审检合格的向社会公告。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自行取消。
九、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15日内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修订并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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