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
作者: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06-01 10: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将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财政部门应结合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研究拟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涉及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产品的采购品目编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变动情况,及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调整,采取有效手段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科技、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和产品的评价机制,并每半年一次公布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二、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对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经科技、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政府可以实施首购政策。
三、合理有效地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根据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技术特征,有针对性地编制采购文件,合理设定供应商资质门槛,提高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力,扩大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的份额。
四、充分运用法定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五、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
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中,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自主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六、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赋予附加分值
对涉及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项目增加适当的附加分值,分值设定上应将供应商拥有技术专业人员情况、在本地区设置研发中心情况、在本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专业维修人员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一并列入评审或谈判的技术性因素。其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项,并设定5%的分值权重,增加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评分项,并设定5%的分值权重。
七、完善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配套服务措施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主动为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提供投标培训,指导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科学编制投标文件,有效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率,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便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及时掌握市场需求。
八、鼓励国有企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采购,可比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属于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九、对重大建设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应达一定比例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采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产业主管部门反馈,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情况,修改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推动我市自主创新企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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