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我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操作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专项资金、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
第四条 集中采购的采购操作程序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监察、审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采购单位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以及采用不正当方式干涉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任务,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依法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标准和确认供应商的准入资格,确认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和代理范围。
(六)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相关业务。
(七)组织政府采购单位的政策培训。
(八)组织建立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
(九)对违规操作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信誉的供应商依法处罚。
(十)对重大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一)承办其它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彭水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县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三)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及采购项目的验收。
(四)负责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和使用,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
(五)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六)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资料的管理、向县财政局报送采购文件备案以及有关资料、接受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咨询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集中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参与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依法审定政府采购文件。
(三)制定采购计划,办理集中采购业务有关事宜。
(四)向县财政局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申请或拨付采购资金。
(七)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集中采购范围按县财政局每年下达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选用以下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单项或者批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财政局的批准。
第四章 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下达采购任务、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个环节都应按本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通知书接受采购任务,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实施有困难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社会中介机构与采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由县财政局下达采购任务通知书时确定,未经县财政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为“重庆商报”、“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http://www.cqgp.gov.cn)”、“彭水县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219.153.254.30)”或“彭水县电视台”。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重庆商报”、“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上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在正式发售采购文件前,送采购单位审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采购单位可以视情况征询专家意见,或者邀请有关部门集体审定采购文件。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特急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在举行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通知监察、财政等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
第二十条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成立三至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谈判、询价或采购小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必须在县财政局建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指定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招标文件,送采购单位审定。
(二)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发售招标文件并登记采购供应商名单。
(四)拟定开标程序、具体评标办法及标准,并严格保密。
(五)由采购中心派员在县财政局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专家相关资料。
(六)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七)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八)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九)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组织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
(十)定标结果公示7天。
(十一)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由采购中心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十二)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送采购单位审定。
(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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