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的开展,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益和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我市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程序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定义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取公开报名或邀请方式确定3家以上符合采购项目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逐家谈判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审批
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中因故需要由其它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须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谈判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授权;有关专家原则上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情况特殊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也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邀请。谈判小组的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及公告谈判文件
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非谈判小组成员的专家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要点等;
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
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
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告截止日即为谈判的日期)。谈判文件在谈判日期的前一个工作日送至各谈判小组成员手中,各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文件的保密性负有责任。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1、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对报名或邀请来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初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市监察局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的监管下抽取确定3家以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谈判文件规定有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四)开展谈判
1、谈判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持,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3、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并填写书面确认书;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
3、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谈判结果签名确认;
4、采购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或者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评审结果,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为提高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效率,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从成立谈判小组到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工作。
(六)发出成交通知书
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韶关市政府采购网站公示成交供应商3天无异议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其他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和投诉。
(七)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退还新收取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五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退还新收取的保证金,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八)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没有限定时间的,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九)合同履约的验收
由采购单位组织不少于2人对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关费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于因各种原因由其它方式采购失败后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的,原则上原评标小组成员即转为谈判小组成员,并马上转入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工作程序。
(十一)本程序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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