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作者:吉林省政府 发布于:2006-06-29 12:38:00 来源:吉林日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治理商业贿赂,改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政务大厅规范运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省委、省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在建立有形市场基础上的深化改革。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一些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干预招投标活动,腐败现象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招投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确保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二、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切实加强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规范招投标行为,使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和环境下参与竞争,促进公平公正。改变以往分散操作招投标的方式,将省本级政府采购以及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包括省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投标业务,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规范运作。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要逐步将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电力工程招标等项目纳入政务大厅。
为加强统一领导,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成立省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等招投标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各地也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省里的模式,组建招投标领导机构,形成全省上下协调统一的管理体系,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
三、规范公告制度和代理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凡在政务大厅进行的招标项目公告,除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媒介发布外,还必须在政务大厅信息网同步发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政务大厅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强化招投标相关信息的公开,提高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政务大厅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杜绝标书发售不及时、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等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政务大厅窗口办理投标企业报名并发售标书,方便投标人购买和现场咨询。同时,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标书售价的依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标书售价的审核和管理,制止和纠正标书售价过高、超出制作成本、谋取不合理经济利益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要积极推进网上传输和异地下载等业务,给广大投标人带来更多便捷和真正实惠。
四、整合专家资源,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建立政务大厅综合评标专家库,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专家集中统一管理,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成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征集、资格认定、考核及培训、监督和管理。
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专家抽取程序,专家抽取要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专家。参与抽取的相关人员评标前一律不得离开抽取现场,不得私自与外界联络。专家抽取过程实行全程声像监控,刻制光盘,建档保存。
五、规范操作程序,切实提高公正性各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要严格按照政务大厅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执行。开标活动必须公开透明,开标过程必须在现场电子屏幕或投影幕同步显示。评标、定标活动一律在封闭评标区内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监督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务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屏蔽通信信号,进入评标现场人员的通讯工具必须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评标专家一律通过指纹识别鉴定进入现场,询标统一使用语音变声技术。投标人答疑统一在答疑室内进行,与专家不见面。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声像监控,刻制光盘,建档保存。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创新评标方式,提高效率。评标标准和办法要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公开,资格审查和综合打分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方式推行表格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特点,本着由繁到简、方便实用的原则,制定简捷明晰、指标量化的评审表格,减少专家评审工作量。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评标工作流程实施系统控制和管理,实现资格审查、综合打分自动统计和汇总,缩短评标时间,提高评标效率,原则上不搞“过夜评标”。
六、实施严密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规范进行组织制定政务大厅招投标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办法,确保招投标各环节程序严密,运行规范。凡在政务大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大厅和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运作,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要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006年5月26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