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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

作者:大连市政府 发布于:2006-06-29 13:52:00 来源:大连日报

  为贯彻国家、省科技大会精神,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大委发〔2006〕12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自主创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科技投入 

  1.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直接和间接融资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2.5%。 

  2.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在年初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市财政科技投入要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3.2006—2008年,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专项”),每年6亿元。其中: 

  市本级财政安排3亿元,主要用于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以及科技投融资引导(贷款贴息、担保补偿、风险投资补贴)等。 

  大连开发区财政安排1.5亿元,大连高新园区财政安排1.5亿元。主要用于开发区和高新园区内涉及优化全市产业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创新孵化平台建设和科技招商引资等。 

  各区市县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保证专项资金的落实和有效使用。 

  二、企业创新主体 

  4.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5.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企业单独或与我市相关机构联合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研发总部的;我市有实力的企业在海外新建或合资设立研发机构并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经认定,从“市创新专项”中给予一定的扶持。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统计和评价体系。一般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最低要达到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5%以上。将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及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创新能力指标列为考核、评价企业的重要指标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实行国有企业自主创新问责制。由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完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7.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资金扶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达到一定要求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20% 80%的比例予以返还;对在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纯收益全额返还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有关管理目录规定的市级以上政府各类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其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市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可按上一年度进出口额的50%核定。市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科技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和现代装备制造类产品一般贸易出口,对以上出口产品报关至货款到账期间的短期贷款给予贴息。 

  9.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列入大连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对处于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认定,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10.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在“市创新专项”中设立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 5年内分期缴纳。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科技成果转化 

  11.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对于国家科技计划、国家知识创新工程产生的科技成果、国家重点工程攻关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的项目,或科技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我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市创新专项”中设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12.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一定规模生产的,经认定,政府对收取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的纯收益予以返还。购置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房产登记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所享受的优惠须全额退还。 

  13.经认定的软件与集成电路、光电子、中高档数控系统、清洁能源、精细化工、海洋与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品以及重大国产化装备,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现的产品销售额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14.以股权投入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和职务发明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利润30%的权益;企业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赢利后5年内,成果完成人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其中,主要完成人所得的收益要占50%以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实施公司改制,经出资人许可,可将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包括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15.在“市创新专项”中设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重点产业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予以资助。鼓励申请国外专利,提高对发明专利、国外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补贴的标准。对专利示范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16.支持我市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自主制定或参与制定重大技术标准。自主研制并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的,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自主研制并被批准为国际标准的,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参与制定重大技术标准的给予一定支持。
 
  17.鼓励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和市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按照《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和成功注册并使用大连地区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重点奖励。对其中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自主创新名牌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计划。 

  18.建立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市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程序对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国家、省相关产品目录及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制定《大连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对中小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政府实行首购政策。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要根据自主创新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其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研究制定促进本地自主创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办法。
 
  19.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建立各类法人和个人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及信用披露制度,强化行政和司法救济,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信用和法制环境。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20.推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市综合经济部门牵头建立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协调机制,制定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凡属市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项目业主要联合供应商制定引进消化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有引进技术的企业,每年要将消化吸收的投入等情况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市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需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鼓励外资企业通过与本市企业开展合作设计和制造进行联合投标。 

  21.发挥在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优势,建立消化吸收再创新技术支撑平台,对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咨询、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评估,并提供技术服务。 

  22.“市创新专项”中设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对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给予经费资助。优先支持我市企业联合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享受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六、创新基地与平台 

  23.加大对大连高新园区的扶持力度。鼓励科技资源向高新园区聚集,增强其区域科技资源统筹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大对高新园区的科技投入和政策支持。“十一五”期间,市财政设立高新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内创新孵化基地及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 

  拓展高新园区发展空间。以旅顺南路软件产业带为基础,规划建设大连高新技术产业走廊。比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涉及村、镇采取行政托管方式封闭管理。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走廊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4.鼓励在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创新。对于面向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市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支持在连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此基础上争取组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从“市创新专项”中给予一定的组建经费支持。 

  25.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从事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咨询和科技信息服务等的科技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在“市创新专项”中设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各类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建设,发展二次孵化基地,培育创新孵化集团。鼓励孵化器通过吸纳各类资金和提供服务参股被孵企业。 

  大连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和农业、工业园区对孵化毕业企业进区建厂,可在使用土地、租赁办公用房和标准厂房等方面给予相关费用返还政策。 

  26.依靠科技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支持力度,建设农业科技孵化器和农业创新示范基地,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市政府通过农业新品种引进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立农业新技术、新品种风险补偿机制,对在农业新品种选育、引种和新技术引进推广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损失通过农业推广资金给予一定补偿。 

  27.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在实行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对重新界定的公益类科研机构,逐年增加人均科学事业费。对公益类科研机构加强科研条件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于已转为企业的市属开发类科研机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延长2年税收优惠政策。 

  七、科技投融资 

  28.鼓励银行对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争取信贷规模每年达到50亿元以上。银行对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市创新专项”中设市科技投融资引导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市科技投融资引导专项资金设立信用再担保资金。建立贷款风险由企业、银行、担保机构、政府逐级分担和适当补偿机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探索适当放大抵押、质押的担保倍数或通过账户托管方式发放贷款的办法。专项资金发挥信用再担保作用,对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29.培育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市场。通过市科技投融资引导专项资金,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在大连创办风险投资基金和股份公司,支持其投资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经认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按总收益中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30.试行专利质押制。拥有专利的本市企业或个人,可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认定。经认定,市商业银行可给予一定额度的专利质押贷款。“市创新专项”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专利质押贷款风险准备金。 

  31.组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及专业化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技术产权市场,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土地出让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标准缴纳,并免收配套设施费。
 
  八、创新人才 

  32.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海内外优秀人才。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市政府为其一次性发放一定标准的安家补贴。其中,两院院士30万元;依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15万元;境内外全日制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6万元。用人单位以1∶1的比例予以匹配补贴。 

  用人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来连工作海外优秀人才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就学等问题优先予以妥善解决。
 
  33.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人才。支持企业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和大学生见习基地建设。对于进入工作站或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市政府给予一定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建立工作站或基地的企业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建立职业经理人培训考试制度。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创新人才,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行高技能创新人才政策津贴、企业津贴制度,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34.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在涉农区市县建立市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市政府依照国家、省规定精神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基地每年培训量达到15万人次。大力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对于列入计划的毕业生,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等组织的相应职务,其人事关系由服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代理。同时在保证其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市政府对每位列入计划的大学生按国家、省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35.完善国民教育体系,新增就业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5年以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从青少年入手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加强科普工作和科普基地建设,启动建设大连市科技馆,提升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功能,支持科普作品创作,并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科学技术协会和学会的重要作用。市财政科普经费预算要逐年增加,到2010年达到人均2元。 

  36.完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设立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自主创新企业奖、创新型企业家奖、科技进步奖等,奖励在我市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九、加强统筹协调 

  37.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统筹配置与分工协作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成立市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协调机构,由市长负责,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市长兼任。协调机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主要负责审定全市自主创新专项规划,统筹资源配置,研究、决定全市自主创新工作的重大事项,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协调自主创新工作的实施,并监督考核自主创新工作的绩效。 

  38.建立科技创新指标考核制度。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各相关部门和区市县领导政绩考核体系。 

  39.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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