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暂行办法
作者:东台市招标投标管 发布于:2006-07-10 14:46:00 来源:东台市招投标网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遏制恶性竞争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提供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准确,按照《计价规范》、省统一计价依据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条 招标人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必须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需要说明的,在清单前增加清单《编制说明》。《计价规范》附录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工程内容,需要增加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予以明确。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且符合《计价规范》规定。对项目特征的描述要详细,对每一子项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当表述准确、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算、不留缺口活口,减少暂定价,避免工程竣工追加造价。
对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补遗时,要将该部分按照《计价规范》重新编制补充工程量清单,且项目编码不得与已有项目编码重复,不得将所遗漏项目作为独立费、暂估费用或其它费用。
对设计图深度达不到要求或缺少节点详图的,应要求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补充设计图纸,不得以预留金或暂估独立费进入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水电安装等)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工程量清单。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复核工程量清单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必须在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规定时间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差错、漏项的,招标人应予以调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条 招标人需要设定标底的,标底的编制和设定应当以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任务的通常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因素,并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标底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三天以前予以公布,同时提供标底价。
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应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编制标底。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不得盲目压缩施工工期。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应当采用《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格式。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及其他反映组价和分析的数据要求采用电子文本格式。光盘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第九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
第十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或评审标准的;
(二)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
(三)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四)评价指标或评审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十一条 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清标工作组;
(二)评标准备及清标;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初步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或者另行组建清标工作组负责清标。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清标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视工作量的大小确定。
清标工作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工作纪律、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三)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各有效投标人相应综合单价的平均值相比,低于90%(含本数)、“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费用金额与各有效投标人相应的单项费用金额的平均值相比低于80%(含本数)以下的为过低价格;
(五)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力求全面,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清标情况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清标工作组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
清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歪曲事实行为的,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组建。
第十六条 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听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清标工作组提交的清标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核对并确认评标中需要使用的表格内容;
(二)核对评标工作用表和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
(三)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
(四)核对清标情况报告中列出的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五)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质询;
评标委员会可以将质询工作委托给清标工作组。
(六)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
(七)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质询,分析其作出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八)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项目,只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或可行性评审。经评审,如技术标不可行,则作为重大偏差处理,不再进行其他标书的评审。商务标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类评委为主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除土石方、路灯等简易专业工程可采用绝对低价为中标依据外,其他工程项目的商务标评审一般不以绝对低价为中标依据,应对投标人的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费等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九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价投标人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当最低价投标人被否决后,应依次视报价由低到高的第二、第三等投标人为潜在最低价投标人,并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具体评审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经初步评审后,入围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足招标文件规定数量时,可以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经评审合理的最低价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不得改变属于投标人代收代缴性质的各种税、基金或者行政规费的标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已明确的预留金、暂定费用和甲供材料、设备的价格。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一)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二)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三)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五)是否满足招标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材料价格是否合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
(一)主要的分部分项单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单价的;
(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价格的;
(三)措施项目(指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项目)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的;
(四)人工工日数或单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相应工日数或工日单价的;
(五)有必要质询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最低价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拒绝说明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
(三)说明理由成立但不做出承诺的;
(四)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第三十条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不采纳投标人的解释理由,并认为不能支持投标价格的成立:
(一)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
(二)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三)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
(四)以大幅降低定额工日数或降低定额工日单价为由降低工程造价;
(五)以管理费为零或负利润为由降低工程造价;
(六)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
(七)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最低价投标人报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
(二)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三)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标准;
(五)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
(六)改变招标文件已明确的预留金,暂定费用和甲供材料、设备的价格;
(七)减少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数量;
(八)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各有效投标人相应价格中的平均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单项费用差,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三条 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总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评审不少于三份投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若最低价中标,则增加履约保证金数额,增加额为次低价与中标价的差值。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
招标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重新评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数据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投标价格”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费用金额、“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费用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
本暂行办法中的"单价金额"是指投标价格中的综合单价或者单项费用金额。
第三十九条 按照江苏省计价表计价方式或其它方式编制标底及预算进行施工招标的评标,参照本规则执行,对不能支持投标价格成立的下浮理由,按重大偏差处理。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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