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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实施意见

作者:东台市招标投标管 发布于:2006-07-10 14:55:00 来源:东台市招投标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是指发包人采用简易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从三个以上合格的申请人中,择优确定承包人。
本实施意见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且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采用简易招标方式;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
属于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家融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竞争性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竞争性发包文件指定的场所进行。
鼓励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和发包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五)有发包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竞争性发包之前,发包人应当向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申请监督;同时向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报送发包方案。发包方案包括拟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估算合同价及计划开竣工时间、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竞争性发包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告栏发布公告和公示发包结果。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发包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采用简易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简易招标的,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二)简易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企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简易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四)简易招标由发包人组织,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监督。发包人应当组建由发包人代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其成员人数为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发包人的代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三人(含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对象。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他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申请人。
(五)确定成交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发包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工程工期、质量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采取询价方式发包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发包人的代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三人(含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发包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申请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项目特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申请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人。发包人根据符合工程工期、质量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  采用其他竞争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制定的发包实施办法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竞争性发包结束后,发包人应当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竞争性发包资料报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承发包人应当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按照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合同作为承发包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  符合东台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05]114号《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变更和竣工结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应当招标的施工变更和附属工程,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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