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供应商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行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晋中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行秘发[2000]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准入资格预审制度,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供应商准入资格的预审。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法人身份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经济组织、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三)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质量认证标准;
(六)具有签定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信誉;
(七)法人代表及财务主管在申请资格前五年内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没有行贿爱贿或者价税等欺诈行为;
(八)供应商没有重大经济纠纷及走私犯罪记录;
(九)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
(十)特殊行业要具备相应资格;
(十一)售后服务良好;
(十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需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表(表样附后);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专营产品销售许可证、企业资质证明,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文本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登记证》,并注明有效日期,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进行公布。
第七条 末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供应商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政府采购招标信息;
(三)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义的,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咨询;
(四)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供应商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按照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供应商准入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收回《晋中市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登记证》,三年之内不得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由于下列行为使有关方面形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进行恶意报价的;
(四)利用垄断行业或品牌优势牟取暴利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六)与政府采购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其他违约的;
(八)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评审委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拒绝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提供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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