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海淀区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6-07-12 16:34:0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参照《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京财采购[2005]第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主要包括:
(一)海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北京市海淀区定点供应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
(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
(三)采购办每年依据第三章的监督考核内容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应商监督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监督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供应商的监督考核由采购办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办在组织对供应商进行监督与考核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供应商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协议书》组织对供应商的价格、质量、交货、售后服务与保障等进行检查并做出具检查报告;
(三)根据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以及采购办对供应商检查结果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并视评价结果出具处理意见。
第七条 供应商监督考核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
第八条 日常检查可以采取抽查形式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条 供应商在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价格方面,包括是否按照投标价格供货、价格是否合理、成交价格是否低于同期市场普遍价格、是否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向采购办提供价格调整信息等。
(二)质量方面,包括货物是否完全符合《协议书》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服务是否令采购人满意,能否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优先保证采购人的利益及服务品质等内容等。
(三)交货方面,包括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供应商供货内容是否超出《协议书》约定内容等。
(四)售后服务与保障方面,包括售后服务是否按照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及时、周到等。
第十二条 对供应商进行日常检查时,现场检查完毕后,采购办应撰写《海淀区定点供应商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检查报告》)。被查供应商应在《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检查中发现供应商存在重大问题的,采购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书》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检查报告》的结论是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定期考核的内容包括价格、交货、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一)价格方面,包括货物类及服务类供应商是否按照投标价格供货或提供服务;是否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调整价格并及时向采购办提供价格调整信息,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原装产品或同等服务的普遍价格。
(二)交货方面,包括货物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并安装到位,供应商供货内容是否超出《协议书》内容等;服务类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做好接待的准备及业务处理工作等内容;服务偏差度是否在采购办控制范围内。
(三)质量方面,包括货物类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书》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服务类供应商提供的例如会议场所、客房和饭菜质量等服务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车辆维修的返修率不得高于行业标准等内容。
(四)服务方面,包括货物类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服务类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否令采购人满意,能否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优先保证采购人的利益及服务品质等内容。
(五)其他方面,包括采购办和采购人认为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第十五条的考核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填写好的《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提交给采购办。
第十七条 采购办负责根据采购人提交的《调查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结合《检查报告》,每年填写《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并将评价结果在“海淀区政府采购网”和“海淀区财政专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得分、价格评价、交货评价、质量评价、服务评价和其他等六个方面。
(一)综合得分基本分为100分,是下列五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二)价格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3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检查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三)交货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检查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核实的)扣2分,扣完为止。
(四)质量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3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检查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五)服务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检查发现或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六)其它,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采购人在《调查表》中投诉,经核实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扣完为止;采购人在《调查表》中表扬,经核实的行为,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四章 检查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九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办向其发出《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整改建议书》,注明整改原因及具体建议。
(一) 在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
(二) 被投诉事项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第二十条 供应商拒不整改或一年内收到三次以上整改建议书的,视情况通知其中止或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在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中如发现供应商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参考综合评价结果选择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定点供应商招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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