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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威海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08-30 17:10:00 来源:威海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节约采购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采购,是指采购人在定点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货物和服务供应商的一种政府采购管理方式。

第三条  威海市市区范围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省驻威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定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公布定点采购管理项目范围,统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法定方式择优选定定点供应商,定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一年一定。
定点供应的商品应当是国家标准型品牌产品,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具有“中国强制认证”标志。
定点供应商及其供应的商品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执行标准、价格(折扣率)、售后服务及服务承诺等由市政府采购办在“威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第五条  定点采购分《威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内和规定外的项目,对规定内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定点供应商采购;对规定外的项目实行建议指导性管理,即采购人根据自身实际或市场行情可以在定点供应商采购,也可以在其他供应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增强定点采购的计划性,为供应商提供便利。
采购人进行采购时,从“威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威海市政府采购定点供货清单》,准确、完整填写并经签字、盖章后,持供货清单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采购人收到商品并验收合格后应当即时为供应商办理付款手续,并索取盖有“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专章”的发票,《威海市政府采购定点供货清单》应当作为记帐凭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采购人不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结算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复其用款计划。

第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购人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定点供应商应当按照承诺,提供便利、快捷、高效、周到的服务,根据采购人提交的《威海市政府采购定点供货清单》及时供货,结算时出具盖有“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专章”的发票。
在合同期内,定点供应商应当对提供商品的价格适时作出优惠调整,确保价格的相对优势。
由于市场原因,定点供应商对提供商品进行相应调整,应当在供货前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未经审核同意,定点供应商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定点供应商应当建立供货记录,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有关报表和数据。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条  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切实加强定点采购市场日常的监督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督电话,受理定点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和举报一律实行实名制,对匿名投诉和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印刷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威财字〔20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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