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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深圳 发布于:2006-08-31 09:14:00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购〔2003〕4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注册供应商:
  
  为了确保我市网上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增强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实施网上政府采购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上政府采购是指使用深圳自主开发的采购管理系统,在国际互联网上完成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包括在网上申报、审核、招标、投标、询价,在网上发布公告、验收、投诉、监管等。
  
  第三条  网上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采购项目。其中标准化的通用货物在网上实施询价采购。
  
  第四条  网上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及对注册供应商资格审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深圳网上政府采购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网址为:www.szzfcg.cn
  
  第六条  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用户通过数字证书进入系统,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签名。
  
  根据《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的规定,用户在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用户必须对所做的操作承担法律后果。
  
  第七条  深圳政府采购网站面向不同部门分别具有如下功能:
  
  1.对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网上提交采购申请、确认招标文件、确认中标结果、网上查询采购项目及商品价格信息、网上审核下属单位的采购申报,了解相关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
  
  2.对注册供应商:网上查询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发布企业商品信息、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等;
  
  3.对市财政部门:网上确认采购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确定采购方式、记录付款信息,网上全程跟踪和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查询采购信息;
  
  4.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受理和审核采购申报、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网上答疑,网上接受投标、报价,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全程跟踪采购过程。
  
  第八条  采购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员,负责实施本单位网上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按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注册。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并签订网上政府采购协议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取得网上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员、操作员,供应商的管理员、操作员,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业务培训,合格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给电子密钥。以上相关人员必须持电子密钥操作。
  
  第十一条  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分一期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2003年10月15日运行,功能有:网上申报、审核、发布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询价、订阅招标公告和手机短信服务,发布商品价格信息等;二期工程2004年1月1日启用,增加网上投标、答疑、开标及电子评标等功能。
  
  第二章  注册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可随时申请注册入供应商库,也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凡注册成为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的投标供应商,应一次性向市政府采购中心预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以后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如果注册供应商申请退出政府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注册供应商资格每年审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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