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购〔2003〕4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注册供应商:
为了确保我市网上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增强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快实施网上政府采购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上政府采购是指使用深圳自主开发的采购管理系统,在国际互联网上完成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包括在网上申报、审核、招标、投标、询价,在网上发布公告、验收、投诉、监管等。
第三条 网上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采购项目。其中标准化的通用货物在网上实施询价采购。
第四条 网上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及对注册供应商资格审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深圳网上政府采购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网址为:www.szzfcg.cn。
第六条 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的用户通过数字证书进入系统,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签名。
根据《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的规定,用户在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用户必须对所做的操作承担法律后果。
第七条 深圳政府采购网站面向不同部门分别具有如下功能:
1.对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网上提交采购申请、确认招标文件、确认中标结果、网上查询采购项目及商品价格信息、网上审核下属单位的采购申报,了解相关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
2.对注册供应商:网上查询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发布企业商品信息、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等;
3.对市财政部门:网上确认采购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确定采购方式、记录付款信息,网上全程跟踪和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查询采购信息;
4.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受理和审核采购申报、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网上答疑,网上接受投标、报价,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全程跟踪采购过程。
第八条 采购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员,负责实施本单位网上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可按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注册。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并签订网上政府采购协议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取得网上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员、操作员,供应商的管理员、操作员,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业务培训,合格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给电子密钥。以上相关人员必须持电子密钥操作。
第十一条 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分一期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2003年10月15日运行,功能有:网上申报、审核、发布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询价、订阅招标公告和手机短信服务,发布商品价格信息等;二期工程2004年1月1日启用,增加网上投标、答疑、开标及电子评标等功能。
第二章 注册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可随时申请注册入供应商库,也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凡注册成为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的投标供应商,应一次性向市政府采购中心预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以后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如果注册供应商申请退出政府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
第十五条 注册供应商资格每年审查一次。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