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甘肃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
作者:甘肃省政府 发布于:2006-11-22 12: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现将我省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通知。
二、申报审批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省或市州财政部门申报,书面说明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并获得批准;县区政府采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可由市州财政部门委托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5、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三)询价采购方式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符合前款条件的。
四、实施程序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的程序、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确定谈判供应商的方式、保证金交纳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商务要求、数量和服务等、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谈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的轮次(一至三轮)、合同主要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采购信息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属于本通知中竞争性谈判采购第5种情形可除外),同时接受供应商报名并发售谈判文件。公告应当公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之日与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谈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的供应商,并将截止时间相应顺延,但顺延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3、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4、确定谈判供应商
谈判小组审核报名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谈判;如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较多时,也可从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随机选择谈判供应商的过程必须公开,须在采购人、报名供应商代表及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随机抽取供应商完成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共同填写“供应商抽取登记表”,以存档备查。
5、开展谈判
确定的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递交谈判响应性文件。谈判小组审查供应商谈判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及做出有关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6、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
7、编写谈判采购报告
谈判工作完成三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要根据全体谈判成员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包括谈判小组成员名单、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情况、参加谈判供应商的确定、谈判方法和标准、谈判过程记录、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谈判结果等内容的谈判采购报告,作为档案备查。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1、制定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的程序、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服务、合同主要条款等。
2、采购信息公告
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并将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公示,公告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3、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采购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4、开展采购
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技术要求、质量、服务等基础上进行谈判,商定合理价格及有关成交事项。
5、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采购结果。同时采购小组负责编写采购报告作为采购文件备查。
(三)询价采购的程序
1、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制定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询价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保证金交纳方式、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商务要求、数量和服务等、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询价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合同主要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采购信息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询价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属于本通知中询价采购第2种情形可除外),同时接受供应商报名并发售询价采购文件。公告应当公布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以及参加询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之日与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询价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询价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的供应商,并将截止时间相应顺延,但顺延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3、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4、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采购小组审核报名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成为被询价供应商;如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较多时,也可从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作为被询价供应商。随机选择供应商的过程必须公开,须在采购人、报名供应商代表及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随机抽取供应商完成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共同填写“供应商抽取登记表”,以存档备查。
5、询价
确定的供应商在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递交询价响应性文件。询价采购小组审查供应商询价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确定是否对询价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承诺。
6、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采购小组按照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的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按照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采购的未成交供应商,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采购结果。
7、编写询价采购报告
询价采购工作完成三个工作日内,询价采购小组要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编写包括询价采购小组成员名单、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情况、参加询价的供应商的确定、询价记录和评定情况说明、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询价结果等内容的询价采购报告,作为档案备查。
(五)、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及采购报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非招标采购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七)、其他。
1、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在采购文件及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或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如果只有一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本通知从2006年10月起执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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