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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办法

作者:北京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12 11:28:00 来源:北京海淀区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加强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海淀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加油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
第三条  使用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公务用车加油的支出一律实行加油卡结算,授权支付。
第四条  加油卡实行主卡与附卡管理。
主卡用于使用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结算及为附卡充值,不能用于车辆加油;附卡用于车辆加油,每车一卡,接照车辆牌号对号加油,使用单位的管理者持主卡管理附卡。

第二章  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第五条  使用单位按海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的要求,填报加油卡登记表格,经采购办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按照定编车辆和非定编车辆办理主卡及附卡。
第六条  使用单位用支票在定点供应商所属各发卡网点为主卡充值、主卡根据附卡需求分配资金。
第七条  定点供应商应按照经采购办核定的使用单位加油卡登记表,为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定编车辆、非定编车辆主卡各一张,并按主卡所管理的车辆免费办理附卡(新增车辆照此办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发生加油卡新增、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填制《海淀区政府采购加油卡审批单》,报送采购办批准后,到定点供应商指定办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办理加油卡后,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新增或减少车辆信息在机动车采集表中录入修改后提交。
第十条  加油卡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使用单位丢失、损坏加油卡的,应及时到定点供应商办卡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挂失48小时后生效,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使用单位及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加油卡正常结余可以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海淀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加油的有关规定;
(三)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不得将主卡用于车辆加油;
(四)建立单位内部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加油资金,做好加油资金的充值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采购办和定点供应商提供公务用车车辆变化的情况和数据,对未及时录入机动车采集表中的新增车辆信息,将直接影响本单位车辆费用预算;
(六)发生加油卡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油卡清退资金,应及时入帐;
(八)每年12月中旬前清理加油卡内资金,允许主卡及附卡保留所管车辆正常运行一个月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九)配合定点供应商工作;
(十)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确因特殊工作需要不能在定点供应商处加油的,应向采购办提出申请并填报《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审批表》,经采购办批准后可采取其它方式加油。

第四章  定点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海淀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供应商协议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三)所提供的油品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四)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计量合格证的加油设备加油,并同时提供优质服务;
(五)配合海淀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所属公务用车加油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为使用单位办理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的相关手续;
(七)发生清退加油卡资金应按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关于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金返还方式的通知》(海财采购[2003]294号)规定以支票形式结算;
(八)负责建立使用单位加油车辆数据库,并将汇总统计表、定编车辆统计表、非定编车辆统计表按要求报送采购办;
(九)每月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对账单。
第十五条  定点供应商对使用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应严格核实车卡对应的数据,发生下列情况,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加油卡没有资金,定点供应商应当拒绝加油;
(二)附卡与车牌号不符,定点供应商不得给予加油。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不按规定加油、使用加油卡购买其他物品,定点供应商应当拒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采购办负责使用单位和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采购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单位及定点供应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及定点供应商在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定点供应商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淀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试行办法》(海财采购[2004]46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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