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北京海淀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12 11:30:00 来源:北京海淀区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行为,加强定点保险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必须在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参加统一保险。未在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保险的机动车辆待保险合同到期后,纳入统一保险范围。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动车投保险种的范围
第四条 统一保险的险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身划痕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服务项目。
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种同时包含车辆自燃损失险,各单位可根据车型和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自行删减部分险种。
第五条 车龄在3年(含)以下的公务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投保的险种为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第六条 车龄在3年至6年的(含)以下的公务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投保的险种为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第七条 车龄在6年以上的公务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投保的险种为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第八条 大型公务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投保的险种为非营业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每座),不计免赔特约险。
第九条 环卫部门及其他单位的生产用车,在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之上,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其他险种。
第三章 投保期限
第十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统一投保期限:以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
第四章 保险事故的理赔
第十一条 投保车辆因发生事故引起的理赔,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第五章 保险费的结算
第十二条 统一保险发生的保险费,由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如需财政直接支付,财政局另发通知。
第六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定点保险公司:
(一)负责按照《海淀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为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各单位的机动车辆提供保险相关服务;
(二)负责将单位机动车辆投保情况向海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三)负责统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情况,并每月按时向采购办报送报表,协助配合做好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纳入保险范围单位:
(一)新购及馈赠的车辆要及时通知定点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二)各单位要对保险公司办理的续保、转保、新保、退保等保险办理手续进行审核,对投保单等相关手续盖章确认。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办负责对海淀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统一保险车辆利用车辆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事宜进行监督。
(二)对定点保险公司依据《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以外的无理或违法要求,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务用车保险情况的检查。
第十七条 纳入统一保险范围单位,如出现故意损坏车辆骗取保费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给国家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统一保险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单位和定点保险公司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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