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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云浮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12 13:02:00 来源:云浮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浮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结合云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能适应政府采购需要的各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一定实践经验并能以独立身份依法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有关咨询、评审、验收活动的专业人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并形成的专业人才库。其主要作用是为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咨询、评审、验收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行管理和使用分离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专家库。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依法抽取、确定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包括省、其他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专家库抽取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  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纪录;
6、身体健康;
7、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具备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技术人员),可以向市财政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专家推荐,但经本人自愿。
第八条 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云浮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好后连同下列材料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1、个人工作简历;
2、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5、本人2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认
经市财政部门、市监察部门审查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后,发给《云浮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即成为云浮市政府采购专家库成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期限为二年,期满后经复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确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其成员(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评审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评审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设负责人,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负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在开标前,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公证部门或特邀监察员的其中两个以上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被抽中的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应当回避的,应另行抽选。一般应实行差额抽选,使所抽选的专家数多于实际人数2至3人,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抽取的先后顺序和预定人数落实评审委员会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抽取工作。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在该项目开标前半天内确定。抽取、确定、使用评审委员会情况在咨询、评审、验收结果确定前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市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也可以通过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心库抽取、聘请。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接到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应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在开标前(项目评审开始前)一天通知政府采购招标组织机构。接受邀请的,如无特殊原因,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四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受邀请的评审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回避,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1、与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的;
5、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回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递补符合项目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可持聘书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并可获得本市政府招标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享有评审权。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定标,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采购机关、供应商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
1、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
2、遵纪守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3、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监督、监控下完成评标工作;
4、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遵守职业道德,对评标的所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提供或泄露评标过程的情况和资料。
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因投标人对评标过程有异议或对评标结果不服,而决定复评或其他需要评审委员会成员提供有关服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义务进行服务。
7、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8、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向政府采购管部门或政府招标采购中心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意见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招标采购中心或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10、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11、评审委员会成员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对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工作的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劳务报酬,并承担异地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

第五章  评审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确保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活动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抽选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书面作出澄清,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评标结论或报告,并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不列入评标范围:
1、不具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制作投标文件的投标;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或使用伪造、涂改证件的投标;
4、投标文件内容虚假的投标;
5、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6、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
7、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最终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按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出候选结果。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到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监督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向外泄露抽取或确定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浮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地产生或者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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