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和进驻我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和质量,保证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西省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招标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向采购人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确认。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后,应当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享有权利:
1、接受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3、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承担义务:
1、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采购资料;
3、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保守各当事人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4、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将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必须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在指定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采购人的隶属关系,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手续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不得擅自变动或更改;不得接受未经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必须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地制作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方能出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代理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挂靠,进驻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机构必须在江西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告知(告知表附后);进驻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必须使用经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法人名称和印章。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评标、谈判和询价过程中除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和采购人单位监察人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入评标、谈判和询价现场进行记录和实施监督外,任何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谈判和询价现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谈判和询价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接到评标、谈判和询价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谈判和询价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在委托书中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签字(盖章)后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信息送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在指定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媒体公告中标(成交)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年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季报表或年度报表。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备案及归档、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活动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办法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赣财购(2004)2号文件执行。
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经查实后,有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一次的给予提示警告,违反二次的给予书面通知警告,违反三次的属甲级资质和外省、市财政部门认定的乙级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三年内不得进入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并抄告认定其资质的财政部门。属本省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乙级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回资质证书二年内不得申请政府采购乙级资质,在江西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十九条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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