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作者: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于:2006-12-21 14:10:00 来源: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及时、合法、有效处理地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维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处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并作出处理。
第三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四)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六条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四)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五)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后,
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后重新提出质疑;
(二)质疑不属于本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的,应告知质疑供应商向组织该项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质疑,自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处理供应商质疑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调取相关的采购文件,对采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给供应商造成损害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处理事项均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应当制作质疑答复书,并加盖公章。质疑答复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对质疑供应商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分析,经查明所认定的事实、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五)作出质疑答复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对质疑供应商的书面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应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答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广西财政网上公告。
第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发现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另案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质疑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供应商质疑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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