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政府采购信息网

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定点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郑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6-12-26 17:15:00 来源:郑州财政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公务用车和办公用纸、公务印刷的协议定点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利用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定点供货单位。每年对协议定点供货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2006年确定的协议定点供货有效期,为自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公务用车、办公用纸、公务印刷的协议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协议定点供应商)。
第五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公务用车、办公用纸、公务印刷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市直单位可在确定的协议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特别强调的是,协议定点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同时,协议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在谈判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优惠。

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办理采购资金确认后,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于当日批复,采购人凭批复后的政府采购申请表,自主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市直协议定点供应商,须在每一项交付市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
第八条  市直单位从协议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所发生的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的,由市直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并携带发票复印件、供货合同(原件)、验收证明等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确属协议定点供应商无法承接的采购项目,或采购价格确低于协议定点供应商承诺价格的采购项目,市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之外的企业,但非定点企业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在郑州市以外发生的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协议定点供应商。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按照供应商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定点供应商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协议定点采购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定点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各协议定点供应商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市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财政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协议定点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协议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定点供应商的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市直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拆问题,协议定点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市直单位协议定点采购业务是否通过协议定点企业采购,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定点供应商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定点供应商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财政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有效期末,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定点企业一年中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并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市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评比中最好的三家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定点单位;最差的三家企业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第二次取消其协议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向采购人供应未中标产品的;
(四)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未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财政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定点供应商以外的企业进行采购的;
(二)向协议定点供应商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定点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协议定点供应商虚开发票的。

八、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