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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6-12-28 15:30:00 来源: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抽取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随机抽取专家应通过经四川省财政厅确认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进行。
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等特殊情况,专家库不能满足抽取需要的,可采用选择性方式抽签确定专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供选择性方式抽签的专家候选人原则上应达到1:2(确实达不到该比例的,按实有人数抽签确定专家)。

第三条  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日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四条  办理专家抽取事宜时,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或由其委派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抽取人员必须到场。两个(含两个)以上的采购人对同一品目实施采购时,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原则上由采购额最大的采购人委派。

第五条  办理专家抽取事宜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出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参与专家抽取人员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经网络终端管理人员审核齐全、真实后方可抽取。手续材料应复印备案。手续材料不全、不真实的,不得办理专家抽取。

第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抽取人员负责专家的抽取使用和通知,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或由其委派人员)负责监督。

第七条  网络终端应使用标准用语现场通知专家候选人,通知内容为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专家的确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工作或担任顾问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二)近三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工作或担任顾问的,不得作为项目的评审专家;
(三)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不得作为项目的评审专家;
(四)评审委员会中,原则上同一任职单位专家不得超过二名。
(五)参与采购文件编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名单应当补充抽取直至符合申请抽取人数:
(一)经核实,已被邀请的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被邀请的专家因故不能参与评审活动的。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已抽取的评审专家,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确定专家:   
(一)评审活动开始前专家名单泄密的;
(二)同一采购项目需重新组织采购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专家名单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网络终端完成专家的抽取工作后,应打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或其委派人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专家抽取人员、网络终端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装入特制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专用信封,该信封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现场交由负责本次评审专家抽取的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或其委派人员)保管,评审工作结束后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网络终端可以根据评审专家的要求出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出席通知书》。

第十四条 参与专家抽取的所有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所有专家候选人的资料,均不得带离抽取现场。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的论证专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或从专家库外直接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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