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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6-12-28 15:32:00 来源: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八条 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应组建评审委员会: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拟评审的采购项目,并经采购人书面授权,但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十一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抽取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自行聘请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无效,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政府采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根据需要书面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负责评审报告的起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和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三)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推选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了解、熟悉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需求。
    (三)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四)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
    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五)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六)核定评标记录。评标委员会应当核定相关评审记录并签字确认。
    (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八)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九)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小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推选谈判小组组长。
    (二) 谈判文件初审。初审办法参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 开展谈判:
    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
    2.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就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承诺进行评审。
    3.谈判小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出具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比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的,询价小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推选询价小组组长。
    (二)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参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三)询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任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五)推荐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出具询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和评审纪律,并在评审前书面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设备应当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集中保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二) 近三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 近三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 
    (四) 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审工作的; 
    (五) 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六)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回避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填写,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当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参加评审工作迟到或无故缺席的;
    (二)评审期间私自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接触或联系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将评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发表了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见解的; 
    (五)工作出现明显错误或不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评审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由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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