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上海虹口区政府 发布于:2006-12-28 16:34:00 来源:虹口区政府采购中心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关心政府采购,热心监察工作; (二)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 水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由虹口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管办)组织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以及预算单位、中介机构、供应商的代表担任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并发给《虹口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聘书》和《虹口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检查证》; (二)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因工作调动或本人原因要求在任期内辞聘,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采管办批准; (四)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名单定期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 参加政府采购检查、巡视和有关工作会议; (四)反映和转递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招标中介机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五)监督和促进政府采购机构的廉政建设; (六)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 (七)检查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情况,参与对采购工作绩效的评估; (八)遵守监察工作纪律和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到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虹口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检查证》。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敷衍、刁难和妨碍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工作。
第六条 市采管办应积极支持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并应建立相关制度: (一)市采管办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政策、规定、信息,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对特邀监察员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及转递的举报和申诉,应按规定做好登记,及时办理并反馈; (二)市采管办应定期向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通报本市政府采购工作进展和监管情况,并听取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对所了解情况、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市采管办应邀请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部分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市采管办应采用有效的形式组织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采管办应保护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打击、报复、诬陷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核实和处理,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本市各区、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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