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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上海虹口区政府 发布于:2006-12-28 16:39:00 来源:虹口区政府采购中心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以下简称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本办法所称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要求,按规定由采购人分担并自行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采购资金的支出包括支付给供应商的资金和支付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手续费。
  第五条  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人自行支付两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局在银行开设“虹口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结算专户),实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  采购资金属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区财政局应当根据采购预算进行锁定。
  属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区财政局在采购项目实施时根据采购计划将采购资金划入结算专户。
  属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采购资金,在完成采购程序后,区财政局按采购结果将采购资金拨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结果支付资金,不得自行变更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
  第九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资金,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供分散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表。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原预算拨付渠道向采购人拨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人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和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全额拨付方式实行先集中后拨付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批准留用的资金汇集到结算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区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汇集的各项资金通过结算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额拨付方式,是指区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约定的各方负担资金的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人使用选定的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机关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采购卡支付方式的管理办法和核算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拨付方式的采购项目,区财政局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核集中采购委托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划入结算专户。采购人应当在递交集中采购委托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当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结算专户。
  实行差额拨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二)资金拨付申请。采购人和有关部门对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提供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及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填制《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送区财政局有关机构对支付预算进行会签。采购人根据会签后的《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及有关发票凭证一起入帐。《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一式四联,采购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和国库(预算)部门各执一份。
  (三)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核对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无误后,应在7日内,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结算专户拨付给供应商。
  实行差额拨付方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确认单位已先行支付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方可支付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者需分期付款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计划分期分批将资金划入结算专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计划分期填制付款通知书。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留在结算专户,用于平衡预算。涉及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按各自负担的比例原渠道划回。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采购人自行支付采购资金的拨付程序。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通知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按原渠道将采购资金拨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及有关的发票凭证向供应商付款。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采购人对政府采购资金,统一按《虹口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核算暂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按采购预算实行采购,做好采购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工作。
  在政府采购中,因采购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引起的法律责任,依法由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本区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采购资金结算专户的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维护政府采购良好的支付信誉。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了解采购人采购资金运转情况及帐务处理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分散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发生纠纷时,区财政局可以暂缓拨付该合同采购款项。
  第二十五条   对不依法进行采购的项目,区财政局有权停拨或者缓拨财政资金,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和采购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矛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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