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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上海虹口区政府 发布于:2006-12-28 16:41:00 来源:虹口区政府采购中心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虹口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虹口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管办)委托虹口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负责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及时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区采管办要对区采购中心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对供应商的考核实行定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定项考核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参与供应商的进行。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四条 定项考核根据需要进行,考核范围为具体采购项目相关的供应商。定期考核的考核范围为当年度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供应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方法
第六条 定项考核的考核内容为参与具体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诚信考核。定期考核的考核内容为对供应商的综合情况考核、政府采购业绩考核结合诚信情况考核。
第七条 定项考核中供应商出现诚信不良行为的,由本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较轻且查明属实的,予以警告,同时按照定期考核中要求进行扣分。
情节严重查明属实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通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八条 定期考核的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总分达不到60分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第九条 诚信情况(总分40分,基础分40分)考核,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情况查明属实的相应扣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每次扣20分;
(二)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每次扣20分;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每次扣20分;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每次扣20分;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每次扣10分;
(六)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每次扣20分;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每次扣20分;
(八)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每次扣20分;
(九)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每次扣20分;
(十)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每次扣20分;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每次扣20分;
(十二)为获取自身利益,向采购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每次扣20分;
(十三)未经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部门的批准,擅自向采购人提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每次扣10分。
(十四)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信用等级和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未能及时向区采购中心提供书面报告,因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扣20分;
(十五)区采管办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每次扣20分。
第十条  综合情况(总分20分)按照以下内容进行量化打分:
(一)具有健全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最高加4分;
(二)设置专职部门,配备2人以上专职、固定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最高加3分;
(三)供应商具有能够提供安全、稳定、高品质产品的能力,具有在技术改进和研究能力方面的水平,最高加3分;
(四)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遵守政府采购的制度规定和程序参加政府采购,最高加2分。
(五)交货能力。包括:(1)交货的及时性;(2)扩大供货的弹性;(3)样品的及时性;(4)增、减订货的响应能力。最高加8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业绩(总分40分)按以下内容进行量化打分:
(一)供应商积极响应政府采购的,且响应及时,最高加5分;
(二)制定的投标或响应采购文件充分、细致、严谨,没有出现重大纰漏的,最高加5分;
(三)项目中标(成交)后无特殊情况能够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最高加5分;
(四)合同签订后,能及时组织验收小组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的,最高加5分;
(五)交货数量准确及时,并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采购人满意的,每增加一次加1分,全年累计最高加10分;
(六)合同执行完毕后,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给区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资料真实、齐全、完整的,最高加5分。
(七)受到采购人对采购执行情况书面表扬的,每增加一次加0.5分,全年累计最高加5分。
(八)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因自己的失误或违规操作,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每增加一次扣1分,全年累计最高扣10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共分四个档次。总分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60分~75分为一般;76~85分为良好;90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十三条  供应商的考核结果要与供应商的奖惩挂钩,对考核结果达到优良的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奖惩机制,对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实行奖励,主要有登报或上网表彰,授信得过奖牌。在虹口区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情况下将优先考虑授予标的;对考核结果不及格的供应商,应该在一至三年内将其淘汰出虹口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同时实行金牌供应商制度实行金牌供应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考核得分为优秀的,评选为金牌供应商,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广为宣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虹口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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