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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办法

作者:上海虹口区政府 发布于:2006-12-28 16:46:00 来源:虹口区政府采购中心网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采购的行为,明确采购人的职责、义务,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的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本区负有部门预算编制职责的采购人应根据《虹口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需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并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注明,编制《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表》(附表一)。
(三)基层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需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随本级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对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并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区采管办)复核后,由区财政局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区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在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将《虹口区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表》随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五)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采购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采购人在预算执行中由于行政管理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须调整或变更采购项目的应严格按部门预算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的具体需要编制《虹口区政府采购计划表》(附表二)报区采管办。采购计划表应列明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要素。区采管办在二十日内汇总编制成本区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区采委会审议通过后二十天内,由区采管办批复各部门执行。
(二)由于采购预算调整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计划的,采购人应在调整方案确定后及时报送采购计划调整表。(附表三)

第五条 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
(一)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结合本部门下月度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填写《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附表四)报区采管办。货物100万元、服务50万元、工程200万元以上项目,应至少提前60天报送。当年需投入使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最迟于本年11月20日前报送。基层单位的《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由主管部门汇总成《月度政府采购需求表》(附表五)随主管部门本级的采购委托申请表一并报送。
(二)采购人在填制《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不包括定点采购)时,应注明采购项目的总体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性能、服务要求、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推荐的供应商名单等基本情况。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采购项目需说明资金来源。
(三)区采管办对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或主管部门汇总的《月度政府采购需求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向区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月度集中采购任务,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四)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需要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五)由于采购任务集中,区政府采购中心难以满足采购项目时间需求的,采购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六)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需求明确的采购任务后,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要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采购速度,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要积极配合。
(七)年初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为定点采购的项目,按定点采购项目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采购结果的传递。
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集中采购任务完成后三天内及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表》(附表六),将其和《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及有关采购资料一并送采购人和采管办,依照采购资料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七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采购验收。
(一)采购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会同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时限内和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副本送区采管办备案。
(二)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加强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组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并填写《虹口区政府采购验收单》(附表七)。
第八条 采购资金的拨付。
(一)采购人在项目验收后,凭供应商出具的有效发票复印件、《虹口区政府采购验收单》、《虹口区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附表八),向区采管办申请付款。区采管办审核后,填制《虹口区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送财政支出科室,将采购资金直拨供应商或采购人,同时将通知书交采购人作入帐凭证。属分期付款的项目,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分期填写付款申请表。按前述程序执行。
(二)有关政府采购支出的帐务处理按虹府〔2003〕年20号《虹口区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计划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区采管办按有关审批权限处理。
(二)采购人在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批复前,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包括定点采购)的,应填制《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报区财政局作采购资金确认。区财政局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时对该项目按已采购项目下达。

第十条 其他。
(一)上述所有附表均可从“虹口政府采购网:shhkzfcg.gov.cn”网上办事栏点击下载。
(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方便采购人做好采购法执行的检查和采购资料的保存。区采管办将每半年把各部门按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打印成册,送各单位核对保存。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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