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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烟台市政府 发布于:2006-12-28 17:55:00 来源:烟台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为,促进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烟台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组织对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烟台市财政局资格确认的、按核定的工作范围代理烟台市市级集中采购任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定期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分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
    第二章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
    第七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由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人员对代理该项目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人员指参与该项目监管的市采购办工作人员、财政部门代表(局机关科室或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人员)、采购人代表及评委,其中市采购办人员的考核分占60%,采购人代表的考核分占20%,财政部门代表和评委考核分分别占10%。
    第八条 市采购办对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都要当场对考核结果进行记录,每季度初将对上季度所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进行加权汇总并通报。
    第三章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内容
    第九条 采购方案制定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及时与采购人签定委托协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代理方案,包括建议的采购方式、采购公告发布时间、拟定开标(谈判、询价等)时间、联系方式、拟定配备人员及分工、服务承诺等。
    第十条 采购公告发布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采购办核准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及简要的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等;如果公告内容有变更的,按规定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若采购公告出现重大遗漏或失误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 采购文件的制作水平 10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前期会议商定情况及时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体现采购项目的特点、有创意、满足采购需求和技术条件,不得出现倾向性或个性化指标等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条款,同时采购文件应当严谨无毗漏;采购文件须经市采购办、采购人等审查同意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须经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同意后)、加盖采购人及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印章后方可发售,采购文件的售价应充分考虑政府采购的公益性,不得超过300元;采购文件有变更或补充的,应按规定及时发布变更或补充文件并通知相关人员。
    采购文件出现重大遗漏或失误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二条 供应商报名及资格审查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协助采购人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在供应商报名截止后次日或采购会议前三天将报名供应商名单书面报市采购办,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原因。报名供应商不足影响采购会议的,应及时通知满足条件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会议的前期准备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详细解释采购注意事项,包括采购文件的密封、采购会议当天及时与会等,减少废标情况的发生;采购会议前出现新情况,应及时通知市采购办和采购人,并主动拿出应对方案。
    对采购会议前期准备不充分、出现重大失误、影响采购会议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四条 评委的准备、通知、服务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评委的组成意见,通用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从市采购办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临时组建评委库,报市采购办审查,临时评委库应当结构合理、专业性强、满足采购项目的特点;原则上外地评委提前两天通知,本地评委采购会议当天通知;通知评委时,应详细记录评委不能参加采购会议的理由,变更联系方式的及时报市采购办备案;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委的服务接待工作,采购会议当天应由专人接待评委。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重点加强评委的保密工作,尤其提前通知的评委,应有专人负责接送和陪同。
    由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评委名单泄密的,除本项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五条 采购会议现场的布置、人员配备、分工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参加采购会议人员的多少提前安排会场布置,与会人员根据提前布置的指示牌就座,重大或特殊项目应在采购会议现场横挂条幅;至少配备3名经市采购办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同时做好主持、记录、监督等工作的分工,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有序。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整体形象、统一着装、佩带工作证、精神面貌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注重仪态仪表,举止文明大方,精神饱满,统一着装,配带工作证。
    第十七条 采购现场办公设备、车辆的配备使用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会议现场配备微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公开招标项目还应配备投影仪,并合理使用,开标记录(谈判记录)、评审报告等须书面打印后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采购会议现场应配备满足需要的服务车辆,接送外地评委等有关人员应服务及时、周到。
    第十八条 采购现场的供应商签到、收取保证金、接受采购文件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递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及时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签到;在采购现场安排专人负责收取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并认真核对参与采购会议的供应商是否与购买文件的供应商名称一致,未购买文件的供应商的采购文件应拒绝接受,做到服务规范有序。
    应拒绝接受的采购文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随意接受造成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十九条 主持人的普通话及语言表达水平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须安排经市采购办考核合格的主持人主持政府采购项目,主持人应用普通话,且主持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语言表达简洁、清晰、规范,能较好地控制现场局面。
    第二十条 采购会议程序规范情况 10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须严格按照《烟台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开标程序》(试行)、《烟台市政府采购评标会议程序》(试行)或《烟台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会议程序》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会议,询价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会议程序,应强调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并要求评委关闭通讯工具,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的保密工作;采购会议现场如评委发表有明显倾向性意见,能有效地制止。对不称职的评委提出处理意见。
    采购过程中由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引起废标或造成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的,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会议现场的节奏把握和进度的控制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现场能合理地把握评委审阅采购文件和现场方案讲解、答疑的时间,控制采购会议的节奏,保证整个采购会议有条不紊和采购结果的严谨、高效。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的掌握、理解和运用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现场能够熟练地运用《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对采购活动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能够依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出具评审意见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格式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成交)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若无疑义,督促采购人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积极协助采购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做好合同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备案资料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记录等政府采购档案报市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市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不能签订合同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未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报市采购办。
    第二十六条 受理供应商质疑、投诉情况 5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供应商质疑及时、准确,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供应商投诉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协助市采购办处理投诉。若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质疑、投诉,该考核项目得满分。
    若因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原因引起质疑或投诉,除本考核内容不得分外,还酌情扣分。
    第四章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由市采购办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分为基础工作考核、汇总业务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采购办各科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最后加权汇总即为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得分。
    第五章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基础工作情况 30分
    (一) 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2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职责分工、项目责任制、奖惩、财务、保密等5项制度以上,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 政府采购代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分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工作人员为3人以上业务骨干,其中包括2名以上合格主持人。
    (三) 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2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档案管理记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整理保存采购档案,归档及时,完整无缺。
    (四)专家库组建情况 10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代理业务性质和省财政厅专家库分类标准,组建能够充分满足采购需要的专家库,数量达到500名以上,并通过计算机管理。
    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每月3日前将新增和更新的专家名单报市采购办,半年对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一次检查,每发现未报一名专家扣一分,直至扣完为止。
    (五) 供应商库组建情况 4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各自代理业务的性质,组建能够满足采购需要的供应商库,并报市采购办备案;供应商库的类别应在30个以上、数量达到300家以上,通过计算机管理,并做到及时更新,同时将更新情况及时报市采购办。
    (六) 培训与考试情况 10分
    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达到培训要求的得2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业务考试情况4分,每一个工作人员考试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集中采购代理人员的主持人模拟考试情况4分,每一个主持人考试不合格的扣2分,扣完为止。
    第三十条 汇总业务情况 70分
    各被考核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该年度四个季度业务考核的平均分乘以加权系数0.7的得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考核中,凡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考核内容中出现扣分的,每出现一个采购项目,给予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暂停一次参与代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抽取机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每季度业务汇总考核较好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对每季度业务汇总考核得分最低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其暂停三次参与代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抽取机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贿、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市采购办每年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对年度考核得分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处以暂停三个月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处罚,三个月整顿后,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代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市采购办每年将对符合条件的、经烟台市财政局资格确认的中介机构补充为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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