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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政府采购产品验收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吉安市财政局采购 发布于:2006-12-30 16:55:00 来源:江西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产品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凡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称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禁止以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禁止在政府采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应履行产品质量验收工作。
(一)应向供应商索取、查验有效的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质量证明。
(二)依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确定相关人员(3人以上)组织合同履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成立由主管领导、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及相关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定的强制检测项目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因不具备产品验收能力或验收中发现可疑产品时,应申请集中采购机构或直接委托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测。
(四)及时将验收不合格或供应商售后服务质量差等情况告知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合同处理,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产品验收活动中应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供应商资质档案,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管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强制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可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二)协助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产品质量验收工作。
(三)对供应商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差的行为及时处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定期收集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于季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产品验收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产品验收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举报进行查处。

第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产品验收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产品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产品验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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