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管理办法
作者:秦皇岛市采购办 发布于:2006-12-31 10:58:00 来源:秦皇岛市政府采购网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的评审,以及相关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条 评审专家抽取由市采购中心专人负责。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当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市政府采购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第四条 评标活动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在评标过程中主管副主任与采购项目承办人要全程现场负责,无特殊事由不准擅自离开评标室。对接受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邀请后,评审专家不得缺席、不得迟到。
第五条 评标前,市政府采购中心主管副主任组织评审专家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审专家要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择优、保密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及参加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关闭通信联络设备,不准擅自离开评标室,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工作,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委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应根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八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事先不知情而参加的,获悉后应自觉退出。
第九条 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在开标、质询和评标期间,评委不得接受投标人对投标价格进行实质性的调整。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意见,评标所用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标室。
第十一条 评标期间,评审专家不得单独与投标人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凡组建评标活动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管几人参加评标活动,只准一人代表采购单位发言、评审及签字。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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