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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桂林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31 11:26:00 来源:桂林市政府采购网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货物合同履约及验收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桂林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政府采购货物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货物合同履约和验收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而签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合同(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为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活动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货物履约和验收活动中,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的条款。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四、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持有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原件,按《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无故不在有效期限内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拒签合同,同时采购单位应将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书面告知发出《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的招标机构,由招标机构按法定程序取消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五、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供应商签订违背政府采购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

  六、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为采购单位提供合法、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

  七、政府采购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双方应当将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理由、内容及相应的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应及时书面申报政府采购并落实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单位需要增加采购货物的附属配件、物品,应及时申报政府采购并落实采购资金,可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

  九、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应按中标的结果履约,政府采购当事人随意更改中标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配置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政府采购合同变更,采购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方可履约;否则,不予办理支付货款手续。

  十一、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货物合同的法定验收人,采购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货物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具体验收人员职责。政府采购货物的验收,原则上由采购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一般情况下由相关负责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等两人以上人员组成。
 
  十二、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法的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技术参数、数量、质量等要求进行验收。

  十三、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验收合法履约的政府采购货物,不得以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向供应商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四、供应商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采购单位的验收工作,并应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十五、供应商履约完毕,采购单位接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否则,视同验收合格。

  十六、采购单位对不满足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货物不予验收,不得办理货款支付申请手续。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及相关法规制度处理。

  十七、政府采购当事人双方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过程应作完整的书面记录,验收人员应在采购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和签名,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将验收单等相关材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作为支付款项的必要文件资料。

  十八、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发生政府采购货物验收纠纷时,应按政府采购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进行协商处理。

  十九、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在货物验收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以专家验收方式处理:即供需双方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由供需双方采取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专家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负责主持验收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派员现场监督,以专家验收小组出具验收结果报告并经专家验收小组成员及供需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验收凭据。验收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支付。
(二)委托检验机构验收方式:即供需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机构验收,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支付。
(三)法律解决方式:即按政府采购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供应商,要求其在期限内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供应商所交货物仍然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采购单位可终止合同履约,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货物履约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二十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过程中,认为验收活动有疑问或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采购单位提出询问或以书面形式质疑,采购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十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答复不满意或采购单位未及时答复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的监督部门投诉。

  二十四、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不诚信行为,采购单位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对违约情况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桂林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二十五、本规定由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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